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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聂树斌案检察意见六方面理由不能认定聂树斌杀人强奸
2017-02-10
发布时间:2017-02-09 11:07 星期四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周斌
    2月9日上午,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下称意见)。去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再审案公开宣判,采纳最高检检察意见,改判聂树斌无罪。
    意见显示,经审阅在案全部卷宗,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的事实,单纯依靠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与聂树斌有关,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
    作出上述判断,意见称,主要基于六个方面的理由: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组织法医专家对被害人死因进行论证,认为现有资料分析被害人死因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判断确有困难。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尸体颈部缠绕衬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衬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颈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的依据不足。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虽然聂树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衬衣并对该衬衣进行了辨认,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证实确实丢失过衬衣。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多次供述偷拿衬衣是准备自己穿,但根据物证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该衬衣仅是衣长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处破损,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动机不符合常理。
    聂树斌始终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被害人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均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携带一串钥匙,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亦证实被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公分处有一串钥匙”,而聂树斌在案所有供述,当被问及被害人随身携带何物时,其均未提及被害人随身携带钥匙这一情节,即使在侦查人员提示下,仍然未能供出上述情节。根据聂树斌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聂树斌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聂树斌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在案卷宗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对强奸杀人现场及藏匿被害人衣物现场指认过程,均无现场照片附卷,亦无见证人在场,指认的真实性存疑。
    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案发后没有提取被害人阴道拭子及送检,仅是对被害人所穿连衣裙及短裤送检鉴定,均未检测出精斑。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其犯强奸妇女罪。
    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聂树斌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将案发近50天后出现在案发地附近的聂树斌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不足。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关于作案时间,聂树斌并没有供述出作案的具体日期;关于取得花衬衣的具体位置,聂树斌供述前后存在较大出入;关于脱被害人内裤,是在实施强奸被害人之前,还是强奸之后,聂树斌的供述前后不一。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供述存在“随证而供”情形,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聂树斌到案后供述缺失,从聂树斌到案至作出第一次有罪供述间隔5天时间,而卷内没有一份此期间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意见指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评价说,聂树斌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据了解,最高检今年将推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法制网北京2月9日讯
    责任编辑: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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