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的通知
鲁高法〔2017〕3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协作备忘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4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法院、省公安厅就公安机关协助推进解决执行难达成如下意见。
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二)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六)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一、协助提供查询信息
人民法院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信息的,应出具《协助调查函》、工作证。
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的,应当由法院派员向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手机号码),由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后及时提供;办理委托前要查明被拘留(传)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是上述人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后委托。公安机关筛查发现线索后,通知委托法院执行局,执行局立即指派承办法官和充足警力,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或拘传。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先进行拘传,然后办理拘留,并送交拘留所。
被执行人被控制至移交拘留所期间,执行法院要加强对被拘留(传)人员的询问和看管。
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已经查询的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手机号码),委托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人民法院到拘留所送交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提高收拘效率,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拘留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拘留人予以看管。
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应当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收拘。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收拘女被拘留人后,如果不具备拘押条件,拘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合并看管。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送交拘留所执行。未经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负责拘押的拘留所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收拘被拘留人的经费支出,除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外,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制式表格,执行局局长签批意见,加盖法院印章,附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对已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其证件应当依法扣押。不能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对不需要扣押或宣布作废但需临时限制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
六、打击拒执罪等问题
就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移送、侦查等问题,另行制订相关意见。
七、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保持良好沟通。
八、本备忘录的实施
全省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均按照本备忘录执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细化有关工作措施,包括探索通过信息化途径传送相关信息。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