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出售公民信息均获严惩
发布时间:2017-05-16 20:10 星期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5月16日,最高检发布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指控犯罪,有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各地办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统一司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身为河北省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利用职务之便,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
2016年12月,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籍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2014年年初至2016年7月,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直至案发,韩某等人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余万条。
2016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两年3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检察机关认真办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施电信诈骗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2016年年初,被告人章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等3人,通过拨打章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检察机关于2016年6月,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章某、汪某等人批准逮捕。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12月14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8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张某利用恶意程序批量获取个人信息12503条,获利5359元。
2015年9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特别是犯罪活动涉及的电子证据源中电脑、QQ、移动存储介质、手机、银行卡等证据的数据提取、固定、转化和验证等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工作难度。检察机关从多个方面加强案件指导和审查,确保了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
违反职业道德保密义务
【基本案情】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2016年5月,王某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某快递公司负责人参与其中。
2016年6月,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鲁某、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某快递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确保案件监督效果。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已经形成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审阅,同时查看了侦查机关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电脑中所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取证方向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固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资金往来账单、“快递提取”软件,制作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建议,提高了案件的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2016年1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制网北京5月16日讯
责任编辑:杨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