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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分组审议:"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应入法
2008-12-24
      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建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在规定各级政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同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这样在鼓励发挥媒体作用的同时,也要求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
  12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分组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上述建议。
  一些委员提出,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新闻报道方面实现了及时、准确,甚至电视台进行了24小时不间断的直播。这些报道对动员人民群众抗震救灾,动员社会各方面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应当把这个成功经验吸收进来。一方面要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地、及时地、准确地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规范新闻媒体依法报道。
  一些委员提出,提高民众减灾自救能力非常重要。虽然草案在这方面有所规定,但是还不够,应当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议草案在以下方面增加规定:一是在中小学教育中要尽快普及防灾减灾教育。草案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建议在“应急知识教育”后增加“定期进行救援演练”。因为学校的救援演练比其他任何的演练都重要。汶川大地震中有一个学校因为每年定期进行演练,所以这次受灾比较轻,学生在两分钟内全部撤离完毕。所以说,演练比知识教育更重要,效果更好,学校尤其需要进行相应的演练。二是地震主管部门等应当把宣传普及工作当作自己的重要任务,安排一定的人、财、物和时间向社会普及有关知识。三是明确规定有关主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的责任以及公民参与的义务。四是学校、医院应作为地震发生后的公众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把学校作为应急避难场所是各国通行惯例,草案仅规定要“合理设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实际上没有指定在哪里设立。学校完全可以成为地震发生后的应急避难场所,因为学校有广场,交通便利,通道标识明显。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交付表决
  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 郭晓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下午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可以在进一步完善之后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南振中委员表示,通常情况下这一规定是适宜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专利共有人以恶意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以不合理价格、不合理条件许可其关联公司实施该专利,或者与他人互相许可使用彼此的专利,这种“恶意方式”有可能损害其他专利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他建议增加对专利共有人的利益补偿条款,明确规定“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专利许可的条件明显不合理,许可人应给予其他共有人适当补偿”。
  “目前真正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项目并不多,有些单位不太愿意报专利,因为报了专利以后有些数据就要公开,得不到很好的经济效益。”程贻举委员建议国家加大投入,推进专利的转化,减免一些专利费用,减轻专利权人的负担。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姚献平表示,现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要有专利,已出现一些专利“专业户”存在着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真正能实施的专利少。事实上最重要的是专利实施,对于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发明人根据其应用和推广,发挥其效用,可以给予报酬和奖励。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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