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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才能够从纸面走进现实?
2009-01-10
                   立法规定的“救命金”四年仍是“镜花水月”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没有下文,千千万万个“崔同盼”依然在期盼……
    法制网记者 徐伟 法制网见习记者 张亮
  窗外,冬日的暖阳洒在田野上。不远处的空旷地上,七八个孩子在奔跑、嬉戏。
崔同盼朝外瞧了一眼,两颗泪珠儿顺着脸庞滚落下来。他试图挪动一下双腿,但硬邦邦的假肢根本不听使唤。
  崔同盼今年7岁了,是云南省勐养县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几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无情地夺去了他的双腿。
  由于肇事者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家境困难的崔同盼只能将希望寄托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有钱没钱先救人,没人出钱基金垫。”按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车祸中,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那些因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或肇事司机逃逸,或医药费昂贵等陷入困境的“特殊”交通事故受害方而言,无疑是“救命金”。
  然而,施行了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至今没有下文,还是“镜花水月”,千千万万个“崔同盼”依然得不到有效救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能从纸面走进现实?”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勐养中队中队长刘松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救助基金早一点建立,不仅可以救事故受害人于危难之中,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交警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效率。
  交通事故触目惊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大量增加使人类的出行状况发生了质的变革。但另一方面,机动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害也是惊人的。据统计,上个世纪初至80年代,全世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达3000万人,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死的人数还多。
  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
  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造成89455人死亡,4311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3.9亿元。
  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通过数据分析可知,自2004年以来,全国交通事故各项损失指标虽略有下降,但仍维持着较高伤亡水平,即平均每年40多万起交通事故,9万多人死亡,40多万人受伤。
  有损害就要有补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于敏认为,填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国际上的通例有:制定专门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适用特殊的损害赔偿原则;发展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事业;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部分建立政府的保障事业等。
  机动车事故的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也在2006年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后开始实施。但是,于敏所谈及的“政府保障事业”,即救助基金却一直未能建立。
 完善的交通事故救济体系,应该是交强险与救助基金并行,二者缺一不可。然而,现实是,在救助基金未能建立的情况下,交强险的推行情况也很让人担忧。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数据,目前交强险的承保率只有38%。也就是说,大约有62%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其赔偿必须由机动车的保有人负责。当然,前提是保有人有足够的财产,并且没有发生肇事逃逸。
  交警难为无米之炊
  作为崔同盼案子的办理人,刘松既揪心痛惜,又爱莫能助。
  刘松给记者讲述:崔同盼出生后几个月母亲就自杀了,父亲此后也不知去向,他从小就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生活相当困难。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司机没有投保交强险,且其自身经济非常困难,在拿出了2000块钱后,再也无力承担其它的医药费。
  刘松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交警队的民警们为崔同盼举行捐款,暂时解了燃眉之急。但高位截瘫的崔同盼手术后的医药费用却至今没有着落。
  “看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无力救治,我们能出力就出力,能出钱就出钱。从干交警到现在,我都不知道贴出去多少钱了。但我个人能力有限,这终究不是个办法。”刘松感慨地说。
  “我们强烈呼吁国家尽快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规定。”刘松说。
  刘松告诉记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按照规定指定事故责任人预付,如果责任人拒绝预付医疗费用,交警部门可以暂扣事故车辆。但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不能再为预付医疗费而扣留车辆。
  按照规定,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救助基金迟迟未建立,给交警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刘松说,一般来讲,当事人会紧盯住交警不放,要求交警负责到底。“对于一些逃逸案件,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尽快破案。至于其它的,诸如责任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又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事故,交警也是爱莫能助。”
  相关办法仍未出台
  自2004年以来,有关学者、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的呼吁之声从未停止过,这种呼吁也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根据2006年颁布的交强险实施条例,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制定。
  2007年6月,财政部在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保监会、卫生部、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征集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
  然而,时至今日,该办法未见出台。记者试图就此采访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但一直未获回应。
  有学者明确指出,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进行救助,是一种国家责任。
  1989年,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民告官”从此有法可依。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几个月,就已经有公民因肇事者无力赔偿而状告地方政府。
  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极个别的地方,如广东深圳、惠州,浙江绍兴市、永嘉县等地,其他省市都未设立救助基金。
  “如果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相应的救助机制长期缺失,那么交通事故就会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带来极大危害。”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孙英翔博士对记者表示,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无疑都是背道而驰的。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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