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2-85906076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News
业绩资讯
业绩资讯
徐州率先禁止网络散布他人隐私 最多可罚款5000元
2009-01-21
    法制网讯 记者记者蒋德 在全国率先用立法的形式禁止在网络上任意散布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日前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这个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的《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详尽规定。
  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是当前被称为“网络人肉搜索”的主要手段。根据徐州市的这个《条例》,一旦散布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就违反了法律。《条例》未经允许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个《条例》时说,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万学伟) 
联系我们
  • 86-532-85906076
  •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 wqlaw2006@163.com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