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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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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骨牌效应显现司法领域 中小企业走上被告席
2009-01-22
    案件种类
    去年前十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比例
    劳动争议案件上升93.52%
    证券权益纠纷案件上升494.49%
    股东权纠纷案件上升60.72%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升24.1%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升13.59%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上升19.48%
                                                   法制网记者王斗斗
  金融危机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蔓延到司法领域,一些中小企业在经济海啸的冲击下无奈走上了被告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今日向记者直言,当前,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在部分案件中已经明显反映。
  最新权威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反近几年每年连续在500万件至550万件徘徊的状态,2008年前十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65%。
  企业“突然死亡”导致受案猛增
  因产品出口受阻、资金链断裂、公司管理层出逃,近日,位于广东省江门市,以出口为主、年产值超亿元的国内最大的多士炉制造基地———东美电器有限公司,一夜之间处于停工状态。
  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金融借款、买卖合同货款、供电合同供电款等系列集团式纠纷170余起,涉案金额达1.7亿元。
  “很多企业倒闭前,表面运作良好,没有任何危机迹象,债权债务关系也相对平静,但事实上企业可能已到积重难返之境,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企业就会‘突然死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说,企业倒闭时,各类债权人为最快、最大限度地实现权益,往往立即采取诉讼手段,使法院的受案数量迅速增加。
  金融案件上升涌现新类型案件
  “东部沿海地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有大幅上升趋势。其中,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增长明显。”宋晓明告诉记者。
  分析其中原因,宋晓明说,部分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影响,产品成本增加,出口市场萎缩,导致资金周转阻滞,不能正常还贷。金融机构在紧缩贷款的同时,加大了对违约企业债权清收力度。银行信贷紧缩又导致民间借贷迅速增加,由此引发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形成一定规模后,又会演化为非法集资。这种现象已经在部分案件中有所反映。”宋晓明说。
  此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案件、法人股确权纠纷案件、汽车抵押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纠纷案件等。
  不做“赔本买卖”主动违约大增
  中小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压力,而很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产品交易的买卖合同早在去年初甚至前年就已签订,签订合同时有利可图的交易,到履行期限来临时已变成赔本买卖,生产越多亏损越大,相当数量的企业宁愿选择主动违约。
  “在以往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罕见的是,不少企业在诉讼中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宋晓明介绍。
  房产销售不畅产生连锁反应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以往坚挺上涨的商品房价格开始以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回落,一些先期购房的业主为减少损失产生退房心理。一些基层法院发现,目前业主以各种借口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不断出现。
  与此同时,因房产销售不畅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开始显现。
  宋晓明告诉记者,因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亦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亦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带来了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等。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被诉突出
  最高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各领域、各行业的各种类型企业都存在涉诉情况,但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和出口依赖型的企业。比如房地产业、纺织业、机械制造业和出口加工业等过度依赖资源和劳动力的传统行业。
  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对资源和劳动力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则相对较小,涉诉企业也要少得多。
  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外商撤资外逃现象的出现。宋晓明说,通常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配套企业众多,外商撤资逃跑就会直接导致配套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资金困难,并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在案件类型上主要表现为劳资纠纷、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
  法制网北京1月20日讯
四级法院法官看司法如何护航企业
       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当前,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要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对债权人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与债务企业合理的偿债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李少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院要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等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而带来的大量职工下岗、影响社会稳定等社会连锁效应。天津高院近日出台了二十条具体措施,要求积极稳妥审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为天津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
  褚红军(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外向型经济发达的无锡市,法院近期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已超过了前年破产案件总和。面对这种形势,我们提出依法充分采取破产重整的措施,实现挽救危机企业、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给企业注血,依法帮助企业解难,要在审判工作中提出针对性措施,依法更好地服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金玮琳(江苏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在对经济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救助方面,法院的力量还是比较单一和有限的,只能通过进一步拓宽诉讼费用“缓、减、免”的适用范围来保障其诉权。为了给企业争取更多更有效的支持,法院扮演了一个沟通桥梁的角色,对于急需资金维持经营的企业,在其债务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院通过与党委政府及时沟通协调,借助政府力量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法制网记者王斗斗整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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