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数额需要劳动者证明,成功讨薪的关键是收集证据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工资优先受偿
●专家建议,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企业设立时要缴纳该基金,其申请、管理等由专门委员会负责
去年12月底,经国务院同意,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逃匿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延期支付工资,要争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通知中处处表露惩处欠薪的决心。
与此同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也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剑指外企欠薪逃匿。
每个岁末年终,都是欠薪纠纷高发期。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两节期间,安徽省合肥市有6000多名农民工遭遇欠薪,在劳动部门的帮助下,目前已成功追回工资上千万元。劳动者的薪酬该如何得到长效机制的保障和救济?春节长假刚过,我们请来广东、浙江、北京三地律师为劳动者讨薪支招。
遭遇“洋跑跑”,如何讨工资?
事件回放: 1月13日,山东青岛三家韩资企业高管一夜之间集体失踪。事后查明,这三家企业为韩国同一投资方投资设立,均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据了解,因外企非正常撤离,造成拖欠工人工资,在我国屡有发生。自2003年以来,青岛一地非正常撤离的韩国企业就有206家,涉及工人2.6万人,拖欠工资1.6亿元人民币。
核心提问:“洋跑跑”犯了什么法?怎样从“洋跑跑”手中要回工资?
浙江律师胡祥甫:目前,针对欠薪逃匿,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相关罪名,有专家主张在刑法修改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这一罪名。按现有法律规定,如企业欠薪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企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逃匿企业加大打击力度。这充分表明了政府惩处欠薪逃匿企业的决心。
《指引》中也明确指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为避免自己的血汗钱“泡汤”,劳动者应多留几个心眼:当发现企业主逃匿时,工人应及时报警,阻止企业主转移资产或外逃。如发现企业主已经外逃,就应尽快提起仲裁或诉讼,尽早保全企业财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讨要欠薪,欠薪的数额需要劳动者证明。因此,成功讨薪的关键是收集证据。
劳动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是公司、企业而不是企业主个人。只要企业还有财产在,工人可以在诉讼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企业资产,以保证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通过处分企业资产达到讨回工资的目的。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查封了欠薪外资企业的不动产,最终通过处分该不动产,工人工资得以偿付。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指引》上述规定正是针对在逃匿企业在我国没有财产可处分的情况。
此外,我建议政府应对欠薪企业负责人的出境、消费、开办新企业等进行相应的限制。在招商引资时,政府应提高准入门槛,监督外资企业切实遵守我国法律,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破产,找谁要工钱?
事件回放:去年9月,福建厦门市晶阳包装公司因资金运转困难濒临破产,公司96名工人数月工资被拖欠,工人向厦门同安区法院求助。承办法官一方面引导工人向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一方面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同时,法院还紧盯公司对外可能存在的债权,通过限制支付措施,有效防止公司财产转移。最终96名工人全部拿到欠薪。
核心问题:向破产企业要回工资,最快速有效的途径是什么?
北京律师张琦:为了应对企业欠薪,《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争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根据破产法,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管理人要对债务人所欠工人工资等进行申报和公示。
此时,工人应关注有关的公示材料。对其中涉及自己应得工资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发现有错误,应该马上要求更正;管理人拒绝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可见,在破产财产的处分过程中,工资优先受偿。企业破产,工人应当关注企业破产财产处分的进程,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性质与工人工资的催讨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是有限公司,可在公司破产财产中受偿;如果欠薪企业是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可以向合伙人追讨。
律师呼吁:建欠薪保障机制
事件回放:去年12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组织8名律师组成集体欠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处理集体欠薪案件。
核心问题:想讨回拖欠工资,但诉讼、仲裁有可能历经漫长等待,费时、费力,真怕耽误了返乡过年……
广东律师汤志刚:每年年底都是欠薪纠纷 “高发期”。有的工人因回乡过年,或者家里有很多事情等原因,没有时间进行诉讼和仲裁,有的甚至放弃了对自己工资的催讨。
除了诉讼和仲裁,劳动者可以寻求工会组织和政府、社会力量的帮助讨回欠薪。工会可以代表工人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谈判和协商,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组织工人维权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经营困难达到一定程度、无法或不再继续经营的,而其众多债权人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企业,遭遇欠薪的往往是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的员工,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督促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向当地政府报告欠薪的情况,由政府出面为员工与企业协商,催讨工资或取得工资欠条等证据,使劳动者顺利讨回薪酬。
《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但目前,欠薪保障机制还远远不够。在香港,有专门的欠薪保障基金,企业设立时要缴纳该基金。该基金的申请、管理等都有专门委员会负责,这是内地完全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记者 宋 伟)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法律人 转载:中国网 china.com.cn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工资优先受偿
●专家建议,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企业设立时要缴纳该基金,其申请、管理等由专门委员会负责
去年12月底,经国务院同意,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逃匿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延期支付工资,要争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通知中处处表露惩处欠薪的决心。
与此同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也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剑指外企欠薪逃匿。
每个岁末年终,都是欠薪纠纷高发期。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两节期间,安徽省合肥市有6000多名农民工遭遇欠薪,在劳动部门的帮助下,目前已成功追回工资上千万元。劳动者的薪酬该如何得到长效机制的保障和救济?春节长假刚过,我们请来广东、浙江、北京三地律师为劳动者讨薪支招。
遭遇“洋跑跑”,如何讨工资?
事件回放: 1月13日,山东青岛三家韩资企业高管一夜之间集体失踪。事后查明,这三家企业为韩国同一投资方投资设立,均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据了解,因外企非正常撤离,造成拖欠工人工资,在我国屡有发生。自2003年以来,青岛一地非正常撤离的韩国企业就有206家,涉及工人2.6万人,拖欠工资1.6亿元人民币。
核心提问:“洋跑跑”犯了什么法?怎样从“洋跑跑”手中要回工资?
浙江律师胡祥甫:目前,针对欠薪逃匿,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相关罪名,有专家主张在刑法修改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这一罪名。按现有法律规定,如企业欠薪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企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逃匿企业加大打击力度。这充分表明了政府惩处欠薪逃匿企业的决心。
《指引》中也明确指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为避免自己的血汗钱“泡汤”,劳动者应多留几个心眼:当发现企业主逃匿时,工人应及时报警,阻止企业主转移资产或外逃。如发现企业主已经外逃,就应尽快提起仲裁或诉讼,尽早保全企业财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讨要欠薪,欠薪的数额需要劳动者证明。因此,成功讨薪的关键是收集证据。
劳动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是公司、企业而不是企业主个人。只要企业还有财产在,工人可以在诉讼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企业资产,以保证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通过处分企业资产达到讨回工资的目的。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查封了欠薪外资企业的不动产,最终通过处分该不动产,工人工资得以偿付。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指引》上述规定正是针对在逃匿企业在我国没有财产可处分的情况。
此外,我建议政府应对欠薪企业负责人的出境、消费、开办新企业等进行相应的限制。在招商引资时,政府应提高准入门槛,监督外资企业切实遵守我国法律,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破产,找谁要工钱?
事件回放:去年9月,福建厦门市晶阳包装公司因资金运转困难濒临破产,公司96名工人数月工资被拖欠,工人向厦门同安区法院求助。承办法官一方面引导工人向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一方面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同时,法院还紧盯公司对外可能存在的债权,通过限制支付措施,有效防止公司财产转移。最终96名工人全部拿到欠薪。
核心问题:向破产企业要回工资,最快速有效的途径是什么?
北京律师张琦:为了应对企业欠薪,《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争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根据破产法,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管理人要对债务人所欠工人工资等进行申报和公示。
此时,工人应关注有关的公示材料。对其中涉及自己应得工资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发现有错误,应该马上要求更正;管理人拒绝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可见,在破产财产的处分过程中,工资优先受偿。企业破产,工人应当关注企业破产财产处分的进程,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性质与工人工资的催讨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是有限公司,可在公司破产财产中受偿;如果欠薪企业是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可以向合伙人追讨。
律师呼吁:建欠薪保障机制
事件回放:去年12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组织8名律师组成集体欠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处理集体欠薪案件。
核心问题:想讨回拖欠工资,但诉讼、仲裁有可能历经漫长等待,费时、费力,真怕耽误了返乡过年……
广东律师汤志刚:每年年底都是欠薪纠纷 “高发期”。有的工人因回乡过年,或者家里有很多事情等原因,没有时间进行诉讼和仲裁,有的甚至放弃了对自己工资的催讨。
除了诉讼和仲裁,劳动者可以寻求工会组织和政府、社会力量的帮助讨回欠薪。工会可以代表工人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谈判和协商,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组织工人维权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经营困难达到一定程度、无法或不再继续经营的,而其众多债权人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企业,遭遇欠薪的往往是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的员工,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督促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向当地政府报告欠薪的情况,由政府出面为员工与企业协商,催讨工资或取得工资欠条等证据,使劳动者顺利讨回薪酬。
《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但目前,欠薪保障机制还远远不够。在香港,有专门的欠薪保障基金,企业设立时要缴纳该基金。该基金的申请、管理等都有专门委员会负责,这是内地完全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记者 宋 伟)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法律人 转载:中国网 ch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