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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快运”电脑不翼而飞 快递公司引邮政法躲避赔偿
2009-02-18
                                         民营快递穿不上邮政法“马甲”
    法制网记者 郭毅
  到今天18点24分,记者不断拨556654xx的电话却还只是传出优美的彩铃声,看来今天黑龙江哈尔滨汇通快运网上公布的电话是难接通了。
  这些天,哈尔滨汇通快运遇到了一起不大但挺闹心的赔偿纠纷:去年12月3日,哈尔滨张先生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需要托运到苏州的厂家维修。张先生找到位于宣化街的汇通快运公司营业点,称重时双方共同认定电脑的重量为4.66公斤,张先生花费40元运费办理了托运手续。一周后,苏州厂家给张先生来电说:“箱子运到了,里面是空的,没有笔记本电脑。”张先生马上找到汇通快运反映情况,次日,汇通的人答复说:“电脑是空运去苏州的,快件到上海航空港时,电脑扫描箱子里的重量为4.66公斤,从上海发往无锡空港时,无锡中转站电脑扫描‘无重量’,这说明箱子里的电脑这时候已经丢失了。”一个月过去了,电脑丢失案件没有侦破,张先生要求汇通快运按购买价赔偿损失,而汇通公司答复,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只能按照运价的5倍做出赔偿。按此标准计算,汇通快运只能赔偿张先生200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汇通快运是上海增洲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国内、国际快递业务中的一个品牌。“汇通快运”(汇通快递)“HTKY”是国家合法注册商标。在短短的一年时间中迅速组建了以江、浙、沪为中心的全国性快递网络。
  “开展快递业务发生纠纷就该用邮政法调整”这是哈尔滨汇通快运的想法,但专家们认为这种想法是一厢情愿。
  黑龙江省行政法专家张恩学说:“这样的纠纷常出现,这样的误解也常发生。实际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简言之:国家邮政企业之外的企业不是邮政法适用的主体。”
  “调整邮政部门同用户之间,以及邮政部门同其他有关方面之间,在邮政事务中所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邮政法”。
  原黑龙江省法学会会长陈岫岩谈及这一问题时满是法言法语,“邮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①明确规定邮政部门和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邮政部门据以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广大用户据以正确地使用邮政。②明确规定邮政部门同有密切的工作或业务关系的部门,包括承担载运邮件任务的铁路、航空、水运、公路部门和对邮件进行验关、卫生检疫的海关、检疫等部门互相间承担的责任,以利于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③规定一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积极支持、共同维护邮政通信不受侵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归纳之:邮政法不适用非邮政部门。
  “‘汇通快运’穿不上邮政法的马甲。”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苗正达听了这个纠纷后快言快语。
  “等等,我站在办公室窗台上挂窗帘,一会儿给你回电话。”忙中抽空,苗院长电话打回来。他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邮政法的特殊:“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这个纠纷放在国家邮政企业身上,用合同法调整也会绕回到邮政法。邮政法是国家邮政企业的专用马甲。”
  对这种法律专用“马甲”观点怎样看?本想问问哈尔滨汇通快运。无奈556654xx的电话还只是传出优美的彩铃歌曲。
  在哈尔滨的另一家快运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穿上法律专用‘马甲’效果就是‘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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