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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谁收为何难有“落笔之处”
2009-02-18
    社保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一月半“鸣金” 草案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另行规定
  新闻快读
  “缴费负担偏重,建议适当减轻”、“建议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随着2月15日18时,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网征求意见截止时间的到来,收集到的意见数定格在68027条。至此,这项历时1个半月的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活动“鸣金”。
  “很多意见提得非常专业”,一位此次征集意见工作的内部人士,用“热得发烫”形容他对这近7万条意见的感受。据介绍,意见主要集中于9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范围能否全覆盖”最受关注。
  这位内部人士透露,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存在难以落笔之处,这些地方便成为众多意见的共同目标。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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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通讯员 邱莉 法制网记者 杜萌
  社会保险费谁收更合适的争议,延续了近20年仍未能达成共识。
  就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的第四天,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生育、工伤三个险种由地税部门征收的移交工作启动,至此,宁夏五项社保费实现了统一由地税系统征收,宁夏成为全国第20个社保费由税务统征的地方。
  据了解,目前,其他11个省级区域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甚至还有在一个省级区域内,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并行征收的情况。
  采访中,一些社保经办机构人士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领地’又失去了一角”;而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士则说“可以借助地税征管优势确保社会保险费足额、及时发放”。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法律定位上的不清晰,一次平常的社保征收主体转移,在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的眼中“大不相同”
  据介绍,在1993年我国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制度后,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一直由社保部门负责。
  变化出现于1995年。当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大量企业职工被下岗分流,许多中小国有、集体企业破产,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形势严峻,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很困难。另一方面,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额越来越高,导致基金支付缺口越来越大,入不敷出。为了加强征缴工作,弥补社保基金的支付缺口,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
  1998年,中央提出“两个确保(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稳定大局之后,扩面征缴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并成为考核政绩的主要指标。看到试点地区税务系统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好处之后,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的地方越来越多。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两家征收社保费的“不寻常局面”加以确认,使之合法化,这个征缴体制便一直运行至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00年前后,由于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工作中缺乏法律强制性,部分地区感觉征收养老保险费非常艰难,加之当时有学者建议我国应逐步过渡到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阶段,又有部分省、市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有些省甚至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参保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每月如实申报保费数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入库。
  在电话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彦凯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这个征缴体制和流程似乎问题不大,但随着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体制运行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具有:受理社保登记、审核缴费基数、稽核、建立缴费记录、记录个人账户等职责;地税部门只有受理申报征收职责。表面看,似乎分工明确,但在实际运行中,矛盾诸多。
  比如社保费登记,地税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漏户,只能通报社保部门或督促该户办理登记手续,如该户不登记,税务部门就没办法。再如申报环节,缴费人必须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向申报。在实际操作时,先向社保部门申报审核,经其审核后,再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地税只能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数额征收社保费,地税局无权核定缴费基数或直接受理未经每月审核的社保费申报。
  “双向申报既不方便缴费人,还造成缴费成本高、时间长,导致申报方式单一化,制约了地税部门多种申报方式,如邮件、电子、划卡、电话申报等的推行。”李彦凯说,这种征收与管理脱节、审核与征收“两张皮”、征缴计划与审核分离的体制,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造成部门间相互制约,增加内耗,阻碍了社保费征收工作效率的提高。
  据了解,目前社保费资金入库主要有直接转账和现金支付两种。地税征收人员收款后,填写入库凭证,缴费人持票到银行从其账户中划入地税在银行开设的过渡户,月末地税局将过渡户社保资金划转社保部门基金户,之后社保部门再转入财政社保专户。
  “复杂、繁琐、环节多、在途滞留时间长,且多头开户,漏洞较多,不严密,不利于对账和监督资金的安全运行,也不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对于这样的入库操作程序,李彦凯的评价毫不留情。
  “税费之争”的背后实际还是“征缴主体之争”,而“征缴主体之争”则夹杂着浓厚的部门博弈因素和局部利益考虑,这才是“两个争论”的本质
  征收体制是社会保险立法绕不开的话题。围绕税务机关还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人们一直争论不休。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可有效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减少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征收上的诸多优势,使得“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是,这种征收体制,却受到一些专家的抨击。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说,费改税是上世纪80年代之前国际上的一个潮流。从理论上讲,税的三个基本特征里有两个是与费共通的,即都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但是,税与费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税的重要特征是“无偿性”,而费则不然。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获得的收益,与其缴税的数量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不是对称的;而费则有明显的补偿性,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受益群体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种直接受益的关系,其缴费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基本存在着一对一的对称关系,在缴费者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有偿交换”的关系。
  在郑秉文看来,“税费之争”的背后实际还是“征缴主体之争”,而“征缴主体之争”则夹杂着浓厚的部门博弈因素和局部利益考虑,这才是“两个争论”的本质。
  据了解,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每年国家都按一定比例给了管理费,而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则是应尽之责,无需另外给管理费。
  在一次社会保险立法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明确提出对费改税的反对意见,“为什么税务系统可以收到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不到钱,证明大家尊重的不是这个制度,而是畏惧特殊部门的特殊权威。”
  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国家采取完全相同的征缴模式,“中国只能设计和制定一个适合自己国情的征缴模式,”郑秉文说,这就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据业内人士介绍,中国社会环境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二元化经济结构,这个变量构成了提高社保覆盖率的一个重要障碍,并将始终伴随社保制度转型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征缴体制的选择和设计必须要考虑的基准主要有3个: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二是看它是否能够降低征缴成本,第三才考虑到扩大社保覆盖面的问题。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等原因,我国社保制度的转型首先只能在城镇开始,覆盖面在起步阶段非常小。”郑秉文说,我国五项基本保险覆盖率只有10%到20%之间,这意味着对绝大多数就业人口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征缴体制设计所必须考虑的3个基准中,其顺序排列在中国应首先考虑扩大社保覆盖面。”
  许多社会保险方面的专家认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既是决策者在设计中国社保制度方案时不得不面对的巨大困难,也是选择征缴模式时不得不考虑的制约因素。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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