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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死刑犯多了一次说话的机会
2009-02-26
    关键词:死刑 二审 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到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均实行开庭审理。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我没有杀人,是我姐夫买安眠药杀的!”王继增当庭翻供。
  那是一起普通的故意杀人案。然而,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看来,那个案子意义可不“普通”———它揭开了河北死刑二审开庭的序幕,凸显死刑二审开庭诸多特点,并对以后的此类庭审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朱良酷说。
  重点审理被告人死刑之罪
  已经是3年前审的案子了,朱良酷回忆起来仍然很清晰,那时他担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2006年4月18日,王继增故意杀人案二审开庭。
  当时,一审法院判决显示,王继增曾向被害人张某(女)借公款16万元,在张某多次讨要后,王继增产生杀人之念。2003年9月19日,王继增以还款为由约张某到石家庄一家宾馆,用安眠药迷倒张某,又用被子捂住张某口鼻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认定王继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然而,在二审中,王继增全力否认自己杀人,并称他借钱是给自己姐夫做生意用的。而当张某跟他要债时,他和姐夫一起来到石家庄,是姐夫买的安眠药并杀死张某,自己只是糊里糊涂地当了帮凶。
  庭审中,合议庭把“是王继增还是其姐夫或是二人共同杀死被害人”列为第一个焦点问题,并用了近三分之二的庭审时间进行调查。
  不过,涉及到非死刑之罪的内容,审判庭则不再当庭展开举证、质证,利用简易程序,直接予以确定。所以,虽然当庭双方争辩充分,整个庭审却不觉冗长。
  面对铁证,王继增虽不认账,但也无法改变命运。合议庭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经合议后报审判委员会,当庭判决,王继增最终仍然被判处死刑。
  有专家评价说,河北高院在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中,突出审理死刑之罪。对于非死刑之罪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法庭直接确认,符合法院审判公正和效率的要求。
  边开庭审案边完善规范
  谈到河北省死刑二审开庭最大的特点,朱良酷简洁地给出了两个字———规范。
  记者了解到,针对死刑二审开庭,河北省高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死刑二审规范工作机制。如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准备工作的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工作的指导意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常见问题处置方法及规范性用语的指导意见、死刑第二审案件庭审安全保障规定等等。
  “我们是坚持边开庭审理案件,边完善制度规范,通过推进死刑二审开庭,我们初步摸索制定了一些规范性的意见,但仍需进一步完善规范。”朱良酷谦虚地说
  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曾有人认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归减轻了地方法院的工作量。对此,朱良酷摇摇头说:“核准权收归后,我们地方法院职责不是降低了,而是压力更大了,我们的工作量不是减轻了,而是成数倍增加。”
  “以前,大多是书面审理,现在可就不一样了,二审开庭,就是要给死刑犯多一次说话的机会,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加强司法人权保障,从制度上保证对生命的慎重。”
  朱良酷建议,应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死刑二审程序,对死刑案件的审限作出符合司法规律的规定。同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法,规范刑事证明活动,解决证人、鉴定人特别是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结束语】
  自2月2日起刊发的“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系列报道到今天就结束了。10篇报道中,既有对部分基层法院司法改革探索的最新展示,也有最高法院及权威人士的分析点评,报道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密切关注。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我们注意到,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十项司法改革任务,包括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科学的审级体系、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等,旨在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问题。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关注司法改革在基层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经验。如有报道线索,请联系我们:
  sifaxw@126.com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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