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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覆盖全民
2009-04-08
    编者按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今天公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2011年将重点抓好五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民生工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医改方案解读”专栏,就方案主要内容进行系列解读。
   医改方案解读
法制网记者 郭晓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今天发布。方案提出,3年内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业内人士表示,走向“全民医保”是“医改”的突破口,扩大参保覆盖率,由医保机构分摊医疗风险,有利于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
  参保率将达到90%以上
  【意见摘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
  【方案摘要】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三项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分别覆盖2亿多城镇职工、1亿多城镇居民和8亿多农村居民。
  “因为医疗费用高,往往是一个人生病全家都被拖垮,如果有比较好的医疗保障体系,‘看病贵’问题就能有所缓解。”专家表示,这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奠定了基础。
  方案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专家表示,这一措施有望消除医保网的“真空地带”,切实保证医保“全民覆盖”。
  为此,方案还指出,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在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的同时,还将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方案明确,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医疗救助3年覆盖全国
  【意见摘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3年内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
  【方案摘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起共同组成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这是《意见》提出的目标。
  《意见》还提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据了解,近年我国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快速增加。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4亿元,比2006年增长138%;地方财政资金投入38.5亿元,比2006年增长43%。2008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别增加到50.4亿元和42.5亿元。
  随着资金投入的增加,救助效果日渐显现。2007年,城乡医疗救助人次达到1171万,还资助2957万人参加新农合。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城乡医疗救助支出46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39%;城乡医疗救助人次达744万,资助3571万人参保参合。
  农民工医保可转移接续
  【意见摘要】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方案摘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亿万农民工的基本医保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专家表示,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对于保护他们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将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所谓医保转移接续,就是要保证公民在不同地域都能被纳入相关的医疗保险范畴,不同保障制度之间可顺利衔接。实现转移接续后,公民在一省、一城范围内看病,其医疗保险就像一张“身份证”,后面附带个人医保账户,随人流动。无论工作或居住地变动,参保人生病就医,均可持一张“居民医保一卡通”的IC卡,划卡结算医疗费用,获得医保报销。
  我国现行的医保基金管理多数只能达到县(区)级统筹,医保基金无法异地接续转移,造成上千万农民工即使在家参加新农合,到异地打工时仍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障。这种情况也导致一些劳动力输出较多的乡村,村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不高。
  《意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此,专家表示,要使农民工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真正获得城市居民待遇,不仅应有输出地政府积极将其在家乡的新农合基金账户外转,还应由输入地政府支持,要求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在合作医疗账户内补充相应的资金。这样一来,农民工就可以顺利转入自己工作和生活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网络,享受全面就诊、住院治疗和报销等保障。
  法制网北京4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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