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仍在扩大,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社会治安等方面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应对国际国内环境变化重大挑战、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立法工作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从2009年的立法规划上,我们可以读出不少亮点。
着重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然而,不容否认的是,还有很多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在转型期间,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支架性的法律有待完善。与此同时,我们的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因此,2009年安排的一些立法项目中不少是构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比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强制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精神卫生法、国防动员法等,修改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邮政法、统计法等。
社会保障领域立法广泛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与缓慢的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近年来,不仅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正在日益增多,而且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而把原先三位一体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扩充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社会立法将承担解决民生问题和破解社会矛盾的现实任务,特别是在目前强调拉动内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009年提请审议通过的新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提请审议修改的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同时,对诸如住房保障法这样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拟研究起草,并在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
更加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在2009年的立法规划中,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将审议极具我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将研究起草中(传统)医药法。
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立法大幅增加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就现实情况来看,能源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就此而言,环境资源法是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保障,应该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快完善环境资源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论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还是应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都需要有充分的立法保障。针对我国目前环境资源的现状,2009年将审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震减灾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同时,还将研究起草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
继续完善行政立法,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毋庸置疑,我国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与人民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比较严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紧密跟进,特别是在目前运用巨额资金拉动内需的时候,保证行政权力公开公正运行,保障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关系社会和谐建设的大问题。2009年,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以及审议行政强制法,并且研究起草行政收费管理法。
充分体现科学民主立法
科学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在2009年的立法规划中,除了修改以及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对条件不成熟的将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比如对于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环境保护法等,制定能源法、机构编制法、户籍法、志愿服务法等,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社会信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也很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总体条件没有完全成熟,因此,需要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这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应有的审慎,使得立法工作有层次、有梯度地开展。
积极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完善工作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清理是保证法律法规科学正确适用的关键。我国现行有效的231件法律中,有的法律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有关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与和谐。
总的来说,2009年的立法规划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权,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着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 (凌锋)
来源:半月谈 责编:王鑫
着重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然而,不容否认的是,还有很多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在转型期间,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支架性的法律有待完善。与此同时,我们的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因此,2009年安排的一些立法项目中不少是构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比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强制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精神卫生法、国防动员法等,修改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邮政法、统计法等。
社会保障领域立法广泛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与缓慢的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近年来,不仅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正在日益增多,而且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而把原先三位一体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扩充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社会立法将承担解决民生问题和破解社会矛盾的现实任务,特别是在目前强调拉动内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009年提请审议通过的新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提请审议修改的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同时,对诸如住房保障法这样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拟研究起草,并在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
更加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在2009年的立法规划中,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将审议极具我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将研究起草中(传统)医药法。
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立法大幅增加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就现实情况来看,能源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就此而言,环境资源法是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保障,应该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快完善环境资源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论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还是应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都需要有充分的立法保障。针对我国目前环境资源的现状,2009年将审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震减灾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同时,还将研究起草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
继续完善行政立法,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毋庸置疑,我国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与人民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比较严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紧密跟进,特别是在目前运用巨额资金拉动内需的时候,保证行政权力公开公正运行,保障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关系社会和谐建设的大问题。2009年,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以及审议行政强制法,并且研究起草行政收费管理法。
充分体现科学民主立法
科学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在2009年的立法规划中,除了修改以及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对条件不成熟的将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比如对于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环境保护法等,制定能源法、机构编制法、户籍法、志愿服务法等,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社会信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也很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总体条件没有完全成熟,因此,需要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这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应有的审慎,使得立法工作有层次、有梯度地开展。
积极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完善工作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清理是保证法律法规科学正确适用的关键。我国现行有效的231件法律中,有的法律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有关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与和谐。
总的来说,2009年的立法规划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权,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着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 (凌锋)
来源:半月谈 责编: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