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邮政法、统计法等法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有望修改的七部法律。
这些法律修改的进展情况如何?记者近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第一部
国家赔偿法
修改进展:去年10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目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草案的修改工作,并将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
点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违法行使的公权力侵害,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首次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该法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为此,他们不断提出要对该法进行修改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深入调研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主要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草案暂未列入。
第二部
保守国家秘密法
修改进展: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按照立法程序,这一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前的2006年12月,国家保密局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据了解,为做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8年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立法调研活动,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
点评:保守国家秘密法至今已施行20年。20年来,这一法律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存在调整对象疏漏、法律责任规定不足、基本概念定义不准及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修改。
据了解,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
第三部
选举法
修改进展: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此后,这一法律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就选举法修改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抓紧提出修改草案。
点评:选举法作为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我国现行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就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
选举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保证公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们联名提出的修改选举法的议案很多。代表们的主要意见包括:确定竞争、公开、普遍为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明确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增加农民代表比例,建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两倍于或相等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增加来自基层代表的名额;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应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适时作出调整;实行以户籍人口为基础,外来常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的选民登记制度;规定补选代表时,也须进行差额选举;代表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结束后应公开计票,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并公布;明确规定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选举纠纷和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检举、控告。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提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相信此次修改选举法,会从法律制度上落实这一建议。另外,全国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关于选举法的其他修改建议,也会在修改草案中有所体现。
第四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改进展: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在有关议案中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另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任期内,曾连续三年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进行立法调研。十一届全国人大组成以来,内司委继续加强对该法修订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做好法律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
点评:我国现行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发展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却滞后于村民自治的实践,致使对村委会工作运作过程的监督制约弱化,影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有关尽快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呼声强烈。相信修订草案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机制方面,均会有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第五部
土地管理法
修改进展: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88年、1998年、2004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第四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准备工作,目前正就修改这一法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论证。
点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耕地减少过快。因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作出了决定。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保护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中提出,应规范土地征用范围和征用程序,建立土地征用听证制度,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标准。相信这些建议会在修订这一法律时得到体现。
第六部
邮政法
修改进展:我国现行的邮政法是1986年12月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邮政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0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4月1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建议,4月20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再次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
点评:现行邮政法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邮政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较为全面地增加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确立了快递业务许可制度,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并且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部
统计法
修改进展:现行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6年5月1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其作了修订。去年12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统计法修订草案。目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点评:二十多年来,统计法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统计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
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实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完善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加强监督检查,制裁统计违法行为,完善有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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