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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澡工讨薪走支付令程序一月无果 应立法完善支付令
2009-09-21
  法制网记者 刘姝宏
  9月14日下午,搓澡工骆昌付和他的同事状告老板欠薪一案一审胜诉。
  此前,他和19名同事为了快速拿到工资,已经走了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却因为老板提出异议,程序终结。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义务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捷径。
  由于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然而在实践中,支付令究竟效用如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
  搓澡工工资被拖欠两年之久
  看起来有些黑瘦的骆昌付今年37岁。2007年他通过老乡介绍来北京打工,在一家洗浴中心一干就是两年多。他和同事们挣的是计件工资。一般情况下,顾客要求搓澡服务需要支付38元,搓澡工可以从中提取13元;如果搓澡时再加蜂蜜或盐,他们则可以抽取15元,他们没有基本工资。搓澡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很长,平均都在12小时以上,多劳多得。
  “当搓澡工很辛苦。”骆昌付告诉记者,搓澡工工作时都穿一种大短裤,一天干下来,短裤要被汗水浸透四五条。他们这种工作干得时间长了,一般都会落下风湿病、关节炎等因在潮湿环境中长期工作而导致的职业病。
  搓澡工的工作分淡旺季,一般冬天活儿最多,夏天活儿最少。骆昌付最多的时候一天能服务四十多名顾客,尽管累,只要体力还能撑得住,他还是愿意多干几个活儿。因为老人和孩子还在河南老家等着他在外面“发财”带钱回家呢。
  平时,骆昌付和其他搓澡工并没有能够按月拿到工资,老板以要开分店、资金周转不开等为由拖着不发。他们也已经习惯了,一个月或者两个月能拿到半个月的工资勉强维持生计,或者确实有急事的可以借一两千元。
  “当时想反正钱在老板那里存着,早晚还是自己的,这么大一个洗浴中心,生意又好,是不会欠我钱的。”骆昌付说。
  今年6月,骆昌付和同伴听说总店因为债务问题被贴了封条。骆昌付开始感到害怕,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被拖欠了4万多元工资。问了同事才得知,他们20名搓澡工一共被拖欠了近62万元工资。
  20名搓澡工联合起来,开始找单位要钱。后来单位又支付给他们每人1700元生活费,6月底,单位又分别给他们打了欠条。7月2日,他们去上班时,却被单位拒之门外。
  多方碰壁之后,骆昌付他们找到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原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因为他们手里有盖有单位公章的欠条,证据确凿,他们打算走能快速拿到钱的“支付令”程序。
  支付令程序白白耗时一个月
  7月16日,骆昌付等20名农民工向北京市某区法院递交了支付令申请书,申请该洗浴中心支付拖欠的工资585272元。7月20日,法院发出支付令,限令该洗浴中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工资或提出书面异议。
  没想到的是,那家洗浴中心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了书面异议。8月6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无奈之下,骆昌付他们于8月14日又向同一个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此时,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已经过去了,骆昌付和四五个同事还在北京靠打零工坚持,其他的十几名同事都已回老家,“留在北京,吃住都是问题”。
  “支付令程序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只要债务人一提出书面异议,无论异议是否真实合理,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都要终结。但不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又有几个呢?”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面对不讲信用的债务人,支付令程序最可能的结果是浪费当事人的时间。而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规定,申请支付令,要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支付令程序不成功,当事人既搭时间又搭钱。”时福茂说。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坦言,由于了解支付令程序可能存在的这些结果,为了提高效率,他所在的法院很少使用这一程序,一般都是直接走诉讼程序。时福茂也表示,尽管按照规定他们所援助的农民工不用缴纳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但为了节省维权时间,他们工作站一般也不通过支付令程序为农民工讨薪。
  终结程序后应转入诉讼程序
  法院应不应该对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进行审查,以及应当进行什么样的审查,理论上、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人提出,在支付令程序中,法院应当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这样就可以避免支付令成为“花瓶”。
  但也有法官认为,如果增加法院对债务人异议是否成立的审查义务会违背督促程序的立法本意,因为要进行审查,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这样支付令就不再属于特别程序,而变成了普通的诉讼程序。
  “法院应当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有限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债务人的异议是否为合法异议,是否针对债务本身提出。经审查属于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支付令继续有效。”时福茂建议,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在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可以直接转入简易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不再让劳动者另行起诉,避免劳动者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尽管质疑支付令的作用,但上述法官并不认为取消支付令的规定是合适的。他认为支付令相对于其他程序也有很多优势,比如快捷、成本低、没有标的额限制、不存在级别管辖问题,而且符合保障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潮流。他认为,随着立法对督促程序的不断完善,支付令将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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