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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拟规定:安装监控设备侵犯他人隐私最高可罚3万
2009-09-25
  在他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侵犯他人隐私,安放单位将遭到最高罚款3万元的处罚。昨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规定,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如果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如果需要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如果违反规定非法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可并处2000元罚款。
  《草案》还特别指出,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安排其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管理。(成都商报记者 赵倩 实习生 马想斌)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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