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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出台 中国检察队伍建设迈向法制化
2009-10-15

167字职业道德规范扩展为6章48条逾20万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及职务外活动有了具体准则
  1988年7月 最高检决定组织专人起草检察官法。7年后,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通过,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2001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统一考试,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001年6月 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出现四个重要变化:一是增加了对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义务;二是提高了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三是选任检察官的条件更注重实践经验;四是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少数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有条件地放宽对学历的要求。
  2002年3月21日 首次大检察官颁证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标志着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等级制度正在全面落实。
   2005年4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检察人员被纳入公务员范畴。
   2005年9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要求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编者按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具体到检察官职业道德,则是指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
  为什么要强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学界一位权威专家给出了很好的答案:“公民是否信赖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与检察官的形象相关;国家的法治秩序状态如何,与检察官能否公正执法相连。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治秩序状态。”
  从这个角度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本报记者为此独家采访了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了这部基本准则酝酿出台的内情。
  □视点关注
  法制网记者 杜萌
  “过去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原则性的,而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就是要改变其宣言性、倡导性、号召性的一般表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出台基本准则的目的,就是要将“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化、细化,以加强针对性”,要将准则制定的6章48条内容,细化为检察官工作和生活的具体规范准则,渗透、融入到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
  一年时间调研、座谈、数易其稿,6章48条规定覆盖执法办案全过程及职务外活动;事实上,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起源可追溯至1988年
  “起草基本准则历经一年时间。”这位负责人透露说,从去年10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就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起草和拟定召开专题会、座谈会,听取和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吸收和优化合理建议,多次修改,历经一年反复斟酌,数易其稿,最终确定基本准则的6章48条的全部文字。
  再往前追溯,检察队伍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的最初步伐始于1988年。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从严治检”的方针,第二年又颁布施行了“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有评价称,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这一年的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此后,又出台了“九条硬性规定”和《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
  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有4个重要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义务。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2005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而基本准则的最直接促因是在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五点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制定出台基本准则是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政法干警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举措。
  目前,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通过的基本准则,被最高检视为“大力加强检察队伍科学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成果”、“坚定检察人员职业信仰和职业追求的重要步骤”。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高级检察官给出这样的评价:“可以说,基本准则囊括了我们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执法办案的全部过程以及职务外的活动。”
  167字扩展为6章48条,将宣言、倡导、号召细化为具体行为规范,不仅对在职检察官有行为规定,对退休检察官也有规定,内容涉及工作、生活,规定可谓“细致入微”
  “7年前,我们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时,就确定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8个字、4个方面的内容。”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时看到,200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中提出,“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当年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背景,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针对全面提高检察队伍职业道德素养而制定的。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全文内容仅167字:
  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而记者翻阅刚刚拿到的基本准则发现,167字被扩展为6章48条,条目分别为“总则”、“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和“附则”。
  这位负责人着重申明,与200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相比较,这次出台的基本准则明确对检察官职务外的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比如在“清廉”一章的8条规定中,有“不以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等规定。
  有关人士解读说,检察官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较多,受到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较大。基本准则一一严格规范了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一贯态度,这无疑会鞭策检察官不以权谋私,不以案牟利。
  “文明”之章的提法相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严明”有了改变。在“文明”之章的第三十六条,提及“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第三十七条要求检察官“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第四十四条明确检察官“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
  记者发现,“文明”一章共有12条条款,其内容涉及工作、生活,规定可谓“细致入微”,如“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等。
  详细阅读基本准则的文字,记者注意到,行文对在职检察官有行为规定,对退休检察官也有行为规定:在职检察官“不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退休检察官“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托请事宜打招呼、行便利”。
  近年来检察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的培养,是一件长期、艰巨的工作,除了加强职业道德之外,制度监督也需跟上
  作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检察官是如何看待这份基本准则的呢?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饶文彬今天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谈到个人对基本准则的看法时,饶文彬说,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窗口”,其一言一行体现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基本准则中对“文明”的要求是“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这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董世敏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我们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要求自己在办案执法和生活中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处事、规规矩矩用权、真真诚诚社交。道德修养是终身的事,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必须经过长期积累和磨练才能逐步形成。”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则向记者表示,加强检察职业建设,除了强调职业道德之外,还有两项机制必须跟上:
  首先是激励机制。目前,检察官队伍特别是基层院检察官的经济福利待遇不高,而工作压力又比较大,检察官辞职或调出检察院并不少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检察院工作。检察官职业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检察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激励机制显得更为重要。
  “检察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检察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检察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这位检察官认为,检察官的职业待遇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其次是监督机制。这位检察官认为,监督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他建议,一方面要将检察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检察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约束,避免检察官业外活动对检察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据权威统计,如今全国检察人员已从1953年的5000余人发展到22万余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不足10%,发展到65.6%,其中法律专业研究生有522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9%。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从近几年检察队伍的发展状况来看,的确发生了很大变化———学历普遍提高,专业知识比较精深,但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执法公信力从何而来?如何来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这些都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层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
  这位负责人认为,要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认可和信赖,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关键还是要靠检察官的职业信念、职业素养、职业品德和职业风貌。
  “这是一项提升检察队伍软实力的战略性基础工程,是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精神支撑和道德基础的重要工程。”这位负责人说。
  法制网北京10月14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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