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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唯一住房”可执行条件(二)
2019-07-29

五、执行“一处住房”时,如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

人民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对于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情形,原则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共同居住家属不再提供保障;对于第三条所列的情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家属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条件所需费用(简称保障费用)。

保障费用可在拍卖款中先行提留。

对于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执行。

六、保障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障费用的标准由各地法院自行确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保障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但该家属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人数为3人(含)以下的,保障费用面积计算标准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保障面积确定;超出三人的,对超出部分人员减半计算面积;

3、保障费用单价参照当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价,无二手房均价的,按“一处住房”拍卖、变卖的价格计算;

4、被执行人自行按时腾空的,可适当上浮保障费用,一般掌握在总保障费用10%的幅度内。

因侵权责任、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不执行将影响到其生存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不予发放保障费用,但应给被执行人保留不少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七、保障费用的发放时间该如何把握?

采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方式的,保障费用应在被执行人搬离临时住房之后发放,并扣除期间产生的租金和费用。

八、人民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执行“一处住房”,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

2、执行“一处住房”,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

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

4、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被执行人拒绝腾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5、强制迁出应当作出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

6、强制迁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

九、对已经设定抵押的“一处住房”该如何执行?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一处住房”,可以执行,且不需为被执行人保留保障费用。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该抵押由债务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半年的租房费用;如该抵押为第三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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