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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
2019-07-29

案例1

2012年3月14日,被告周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 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月8日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王某某以周某某、杨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杨某连带清偿其50000元借款及其逾期利息。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例2

2014年7月27日,被告朱某某因自己治病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待他日如愿归还。借款时,被告朱某某与卞某某系夫妻关系。后原告朱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卞某某共同偿还其借款20000元。后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例3

2014年2月8日,被告陈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期为2年,年利率20%。同日,原告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某分两次共汇了人民币50万元。被告金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4月20日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7年6月27日,原告吴某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金某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30万元。后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金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


案例析解

下面,对前述三个案例逐一作下解析,并相互间作下比较:

案例1:虽然被告周某某与杨某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离婚,但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时,被告周某某与杨某仍系夫妻关系,即其所负债务是在被告周某某、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要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活),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属于赌债等非法债务。故,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周某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被告周某某、杨某对原告王某某的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首先,被告朱某某向原告朱某借款时,与被告卞某某系夫妻关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要件。同时,被告朱某某借20000元钱是用来自己治病的,是正常的家庭开销,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显然,也不属于非法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要件。故,被告朱某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朱某某、卞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朱某的借款20000元。

案例3:其与案例1的情况相似,但最后法院仅判决由被告陈某一人对原告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金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因为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已经施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显然本案应该适用《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新的规定,即:被告陈某向原告吴某某借款时,借条上并没有被告金某的签字,事后也没有作出任何追认。要认定该债务属于被告陈某、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吴某某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被告陈某、金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是他们共同的意思表示,但原告吴某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被告陈某一人对原告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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