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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9-07-30

1

【案例索引】


淦垒、涂斌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8号


2

【案情介绍】


淦(gàn)垒与涂斌系夫妻,淦垒是江西垒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淦垒在与其妻子涂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王小明处借款2200万,垒旺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以淦垒个人名义所借,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因淦垒无力还款,王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笔债务为淦垒及涂斌夫妻共同债务。该案历经九江中院一审、江西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裁判要旨】


最高院经再审认为:


01


关于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问题。案涉两份借条均载明借款人为淦垒,担保人为垒旺公司,三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淦垒与王小明约定案涉债务实际借款人为垒旺公司,故其关于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垒旺公司,应由垒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02


关于涂斌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与其妻涂斌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当认定淦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垒旺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其与涂斌夫妻共同所有。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涂斌与淦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第一笔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结婚近十年,且根据二人自认,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淦垒的借款行为符合涂斌利益。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务属于涂斌与淦垒的夫妻共同债务,涂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三、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法律问题,随着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实务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就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而言,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从最高院上述判决来看,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股东因享有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法院没有明确指出,但结合《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共同经营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其他案件中也有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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