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2-85906076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News
业绩资讯
业绩资讯
贝金欣、胡图: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如何证明?(二)
2019-08-20

(承接上文)



(二)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证据因与案件有某种关联而具有揭示其事实真相的能力[8]。每一份证据包含的信息是多元的,但并非所有信息都有助于证明犯罪。因此,运用证据证明犯罪,有赖于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活动。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可行的证据评估方案,掌握科学的证据分析方法,坚持理性的司法证明规则,从而确定如何基于大量复杂的证据得出特点的结论。[9]特别是面对海量证据,更要善于发现证据中与证明犯罪有无相关的有效信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运用证明规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形下,还经常需要运用间接证据进行刑事推定,这在主观要件的证明上运用较多。


1.非法占有目的证明。


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本质上就是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非法吸收资金与还本付息的动态进行中骗取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并非每一个集资参与人都会遭受损失,但从犯罪行为整体上来看必然会有部分集资参与人遭受损失。因此,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负责任地使用资金或者故意逃避返还资金。


这也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列举的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情形的主要精神。但是,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资金的方式复杂多样,不能机械地判断其符合其中哪一种情形,而是因对证据及各类情形进行综合判断。需要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实施集资诈骗整体行为模式: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


2)资金使用过程: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


3)归还能力:吸收资金所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


4)其他欺诈行为: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隐瞒资金实际用途、隐匿销毁账簿。基于基础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后,再进一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和归还意图,是否不负责任地挥霍使用资金,是否隐匿转移资金。


2.主观故意。


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常以没有不知道行为违法、没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为由进行辩解。这就需要借助客观构成要件进行推定,客观构成要件是故意的对象,根据客观构成要件评断故意,是当然之理。[10]刑事推定是通过证明其他已知事实来推定待证事实是否存在。


首先,应当证明基础性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等基本情况


其次,刑事推定并非凭空推定,在基础事实是和推定事实之间,需要运用经验法则建立逻辑联系,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金融活动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以及在同类公司任职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法律等情形,就可以推定其辩解并不具有合理性。


最后,应当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对相关客观行为能够作出合理的辩解或者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推定主观明知。


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机关的认定意见而实施相关行为的,就应当采信这一辩解。当然,行政机关的认定已经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通过审查行政认定意见与具体指控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作出判断。同时,通过收集培训宣传资料、集资参与人关于参与集资过程的证言、投资合同等证据,从中查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等行为,可以进一步补强刑事推定的效果。[11]


(三)优化举证模式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的实质意义,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这就要求公诉人在举证时不仅要提供全面、充实的证据,有效地通过举证指控和证明犯罪,与辩方交锋,让法官在庭审中对案件产生最直接的感受,为探究真相作出决定获取到足够充分的信息。


在犯罪模式复杂非法集资案件中,举证应避免简单地以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种类罗列举证,尤其是在复杂非法集资案件中,应当围绕指控犯罪思路,以基础事实的证明为基础,组织运用各种类证据逐级递进证明构成要件事实,尤其要通过举证描绘经营模式全貌、揭示犯罪本质、论证指控思路,增强指控效果。首先,对犯罪事实进行分解和重构。在传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非法吸收资金过程较为简单,按照构成要件分别举证即可。但新型非法集资案件经营模式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往往具备多个环节。比如,资金池模式的证明,至少需要证明归集资金、控制使用资金、其他违法行为三个犯罪环节。只有运用证据全面揭示三个环节,才能掌握经营模式的全貌


因此,在举证时,应当根据指控犯罪思路,将构成要件事实进行解析,逐项分解若干次级事实,对分解后的事实进行合理分组、恰当排序,最终向法庭完整的展现构成要件事实。

其次,对证据进行分解和重构。要注重对单个证据的分解,单个证据要基于证据原子进行分析,同时每个证据原子在进行证据分析后,其信息要组成完整意义上的整体认知结构,让法官对于案件中各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各个证据形成的证据组合、证据链条的整体证明力都有所把握,提升证明效果。


[12]在简单案件中,每个证据包含的信息有限,证明指向单一,通过逐个举证的方式可以清晰展现案件事实全貌。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每个证据包含的有效信息是多元的,证明的指向往往具有多元性,且由于案件事实复杂,每个证据证明的事实又是零碎的,无法展现案件事实全貌。逐个举证方式往往无助于阐明案件事实,甚至还会造成指控思路的混乱。因此,应当以单个证据被分解后的原子为单位对证据进行考量,如从证明事项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分解,一份投资合同能够证明投资项目情况、投资金额、业务员情况等,一份银行账户明细能够证明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收付款人等。然后,针对每一项待证事实,提炼出各有关证据中的有效信息,证明前述分解后的各层级事实。


因运用的信息内容不同,同一证据可以在举证时反复使用。在举证顺序上,应当与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保持一致,即按照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举证。此外,在复杂疑难案件的举证时,还需要注意突出举证重点,提升举证效果,避免因事实证据复杂导致庭审效果不佳。特别是要注重运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进行举证,必要时对复杂的经营模式、资金流向可以运用图表等形式进行归纳并展示,便于法庭了解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对象。


三、以大数据证据为趋势迎接实践挑战


大数据时代到来,数据从简单的处理对象开始转变为一种基础性资源[13],使犯罪侦查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证据电子数据化已经成为证明犯罪的必然发展趋势,侦查取证方式和证明手段和方法也随之发生新的变化,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既是挑战、更是机遇,特别是将原本人工收集、审查、判断的过程交给大数据来实现,必将提升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必须顺应趋势,加强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应对。


证据的电子数据化带来侦查取证方式的新变化。网络借贷领域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宣传推广、资金支付等一系列关键犯罪行为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完成,大量证据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电子数据的载体也在发生变化,过去电子数据载体往往存储于硬盘等固定存储介质,而现在大量网络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的云存储服务器。同时,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手段也在发生变化,原先通过传统取证方式的证据,可以通过网络手段调取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对上述电子数据及取证方法如何进行审查判断,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2019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专门对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的方式方法作出了规定。这类电子数据提取过程复杂、专业强,原始数据不容易保存,因此提取方式的科学性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不仅要注重对电子数据本身的审查,而且还需要加强对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审查,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开展辅助审查工作,避免因为知识盲区造成审查盲区。


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带来证据分析手段带的新变化。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是时代的必然选择,这不仅在于复杂的犯罪态势及其数据化生态,更在于大数据技术使得这种选择成为现实。[14]在越来越专业、复杂的案件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必然趋于专业化和复杂化,特别是涉众型犯罪呈现出证据巨量的特点,依靠大数据证明案件事实已经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也更明显高效得多。


[15]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大数据及其延伸出来的材料的证据资格、证据种类等还存在争议。大数据分析报告由机器算法从海量数据中提炼出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并计算得出结论,这一大数据分析报告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且作为何种证据种类均存在争议,其审查判断的规则自然也无从定论。有观点认为,大数据分析是建立在算法模型基础上,分析并非逻辑意义上的论证、推理,应当进一步从逻辑意义上去解释其中的因果关系,这种解释应符合逻辑和人的经验,能够为人类理性所理解和接受,才能作为诉讼证据。


[16]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个别地方将大数据分析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但作出分析报告的分析人、算法模型的建构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算法模型的可靠程度以及通常被作为商业秘密的算法模型如何披露接受可靠性检验、接受质证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客观上来看,大数据分析技术及其得出的报告结论具有科学性,其与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个人能力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同质性,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阻碍这种新的证据分析方法的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探索通过向控辨双方公开算法及算法规则、引入专家辅助人对算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算法设计人及相关专家出庭作证等方式,发挥大数据分析报告对证明犯罪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孙谦:《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念、原则与职能》,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21期。

[2]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页。

[3]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实用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4]单丹、王铼:《刑法视角下的“资金池”》,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5]李奋飞:《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权》,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载《检察日报》20181119日第1版。

[6]孙谦:《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念、原则与职能》,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21期。

[7]卞建林、谢澍:《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

[8]张建伟:《指向与功能:证据关联性及其判断标准》,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3期。

[9]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21页。

[10]参见周光权:《明知与刑事推定》,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

[11]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列举若干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若干情形:(1)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2)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3)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4)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5)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12]谢澍:《迈向“整体主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转型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13]孟小峰、慈祥:《大数据管理:概念、技术和挑战》,载《计算机学报》2013年第6期。

[14]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5]刘品新:《论大数据证据》,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16]钟明曦:《论刑事诉讼大数据证据的效力》,载《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联系我们
  • 86-532-85906076
  •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 wqlaw2006@163.com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