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是否必须公告送达?
答:否。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不经公告送达,依法酌定作出裁定。理由是:1、采取耗时较长的公告送达方式有悖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速实现权利的立法本意。2、对于实践中被申请人恶意逃避而担保法律关系又十分清楚的案件,如果简单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为由一律裁定驳回申请,可能会导致该程序的设立目的落空,为不诚信的被申请人提供恶意逃避,拖延义务的途径。3、法院在特别程序中采取职权主义审查,有权在形成心证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当然,如果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审查后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能否成立不能确信,则应该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另诉。总之,对于下落不明视为申请人是否公告送达,应由法院经过审查后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决定,以防止被申请人以下落不明为由而一律驳回申请导致被申请人恶意逃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