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负有借款债务,铭嘉公司对神龙峡公司承担抵押责任负有债务,两种债务均不属于性质、法定和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故,铭嘉公司与神龙峡公司的互负债务可以抵销。虽然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负有的借款债务中的部分债务保全,但是一方面该情形不属于不得抵销的债务,另一方面这属于程序上的措施,不影响债务的真实存在。故,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的债务适于抵销。
案例索引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神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92号】
争议焦点
被保全冻结的债权是否能够抵销?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的债务能否适用抵销的问题。铭嘉公司和神龙峡公司的互负债务包括: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负有6157.2352万元借款债务,铭嘉公司对神龙峡公司负有6521.696万元债务(因神龙峡公司承担抵押责任而对铭嘉公司的追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首先,铭嘉公司与神龙峡公司互负债务;其次,两种债务均属于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再次,两种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最后,两种债务均不属于性质、法定和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故,铭嘉公司与神龙峡公司的互负债务可以抵销。神龙峡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0日(二审庭审时)将《债务抵销通知书》当庭送达给铭嘉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此时产生抵销后果,双方债务在6157.2352万元范围内等额消灭。虽然根据481-2号执行裁定书,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负有的6157.2352万元借款债务中的4500万元被保全,但是一方面该情形不属于不得抵销的债务,另一方面这属于程序上的措施,不影响债务的真实存在。故,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的债务适于抵销。
(二)关于哈尔滨银行能否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如前所述,神龙峡公司对铭嘉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哈尔滨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哈尔滨银行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