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楼背锅”规定如何完善?查清责任人是关键。2018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高空铁架坠落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故所在楼栋28名住户被判支付受害人医疗费和交通费,费用均摊。
裁判的依据来源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既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因连带担责而相互监督,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但无可回避的是,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偿的大部分人实属无辜。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不少人对无奈“背锅”心怀抗拒,相关补偿的落实也困难重重。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完善: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明确建筑物管理人责任,防患于未然。“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高楼居住者有意无意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片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专家:做好民法刑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虽然没有人受伤,但他仍然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实际上,社会公众普遍呼吁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法律专家对此均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无论是否致人伤亡,肇事者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