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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平台吸收7亿资金 23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
2019-09-24

   发布“定投盈”“天天盈”等项目,以投资获得高回报利率为诱饵,累计吸引投资人5000余名,吸收资金高达7亿多元。近日,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某、刘某等23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 

  经查,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洪某等人成立胖毛在线(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胖毛公司”),并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大厦内设立办公地点。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该公司“定投盈”“天天盈”等业务能获取高利率回报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胖毛公司向投资人许诺,投资“定投盈”“天天盈”等项目,可以获得7%到16.8%不等的高利率,等投资人将资金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后,胖毛公司就将收到的投资款用于股市配资、投资房产、对外放贷等事项。另外,胖毛公司还设立贷款部门,放贷给一些急需用钱的人。于是,胖毛公司一边吸收存款,一边放贷,从中赚取利率差。 

  2018年2月,胖毛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无法提现。经审计,胖毛公司成立以来,共吸引参与投资人5000余人,吸收资金高达7亿多元,其中,资金受损的投资者近2000人,损失金额2亿多元。据了解,参与集资的人一部分是老人,把自己的养老金或全部积蓄都拿出来,还有一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这些务工人员收入本身就不高,希望通过投资赚取收益。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洪某、刘某等2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或者受他人雇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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