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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职责 山东出台规定规范破产案件审理
2019-10-09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标准,厘清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指引》全文分为9章,共计222条。在内容设计方面,坚持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完整性,按照破产案件的审理流程,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审核及确认、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等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指引》明确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标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进行明确和细化,有利于各级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对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共有财产、执行中的债务人财产的认定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对未到期债权、待确定的债权、保证债权、连带债权、外汇债权等债权的申报主体和方式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指引》明确破产清算、和解、重整案件的审理规则,尤其是对于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进行细化。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专门予以规定,明确了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即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统一公平受偿。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移送条件、征询程序、移送程序、移送材料等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有序转换衔接。    

据悉,近年来,山东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15年至2017年,全省法院分别受理破产案件235件、191件和222件。2018年全省法院收案大幅增长,达到762件,同比增长243.24%。其中,破产重整、和解收案277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36.35%。2019年上半年新收破产案件278件,同比增长24.67%。《指引》的出台,统一了全省破产案件审理流程,细化了各个审理环节具体程序,有利于提高全省破产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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