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平律师、许智娟律师(韩国)
一、韩进海运破产事件简要回顾
2016年8月31日,韩国最大航运企业韩进海运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
2016年9月1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裁定对韩进海运进行破产重整,如果重整成功韩进海运将度过危机继续经营。
2017年2月2日,法院裁定废止重整程序,债权人、担保权人、 股东及持有股份的所有利害关系人从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可以提出异议,若上述的两周内没有异议的话,法院将宣告其破产。
2017年2月17日,法院宣告韩进海运破产,接下来将进行破产清算,这意味着韩进海运已无起死回生的可能,其资产将被变卖处置用来偿债,这个位列全球前十大的船公司将就此消失。
中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航运大国,韩进海运破产必然有众多的债权人受到影响,债权人包括外贸公司、保险公司、港口、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公司等。面对韩进海运破产,债权人只有积极应对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在此就债权人在国内诉讼及在韩国参与破产清算两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二、中国债权人在中国诉讼
1、韩国法院破产裁定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根据韩国首尔法院的破产裁定及韩国破产法律,任何针对韩进海运的诉讼只能在首尔法院提起,任何其他法院都没有管辖权。这样的规定为多数国家破产法所采纳,其目的是为了让破产受理法院统一处理债权债务,以实现对各方的公平。破产法院的裁定效力在所在国家得到承认是没有问题的,所在国家的其他任何法院都无权干涉,但其在外国并不当然得到承认,即外国法院可以毫不理会破产法院的裁定,除非存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承认破产裁定的效力。而中国既未加入这样的国际公约亦未同韩国签订有这样的双边条约,由此韩国法院破产裁定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中国法院不受其约束,有权管辖针对韩进海运提起的诉讼,中国债权人可以视情况在中国法院起诉。
2、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货代纠纷、海上运输纠纷、海上保险纠纷、船舶物料供应纠纷、船舶制造修理等涉船、涉海纠纷,由此起诉韩进海运的绝大多数案件应该归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具体的管辖法院应依据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需要指出的是前文说中国债权人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并非指一定有权在中国法院起诉,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符合中国的诉讼程序法的规定,有一些情况是诉讼程序法不允许起诉的或者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比如债权人同韩进海运签有仲裁协议,则只能在约定仲裁地仲裁而不能在法院起诉。
3、分清主体
韩国法院宣告破产的主体是韩进海运株式会社,是韩国企业,属于母公司,受韩国法律管辖。大型国际航运企业普遍的做法是在世界各国设立子公司,韩进海运也不例外,其在中国设有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不是破产的主体。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债权人应该分清债权主张的对象,不能混淆。
4、起诉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韩进海运在中国有财产可供执行
债权人提起诉讼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是判决的执行,由于中国与韩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条约,中国法院的判决难以在韩进海运主要资产所在地韩国得以承认与执行,判决执行的效力限于中国境内,因此必须在查明其在中国有财产的情况下才可起诉,以避免赢得诉讼赢不了钱,并需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如果中国债权人不能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则要按照韩国法律及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及时参与韩国的破产清算,否则自己的权益将因清算完毕而丧失。
三、中国债权人在韩国参与破产清算
1、韩国法院对韩进海运的破产裁定的内容
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做出裁定宣告韩进海运破产,同时也裁定了以下内容:
金振汉律师选任为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5月1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核查债权的日期为2017年6月1日,地点为首尔法院综合办公楼 。
2、中国债权人的地位
根据《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对适用于该法律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与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享受同等的地位。就是说,中国债权人参与韩进海运破产程序中享有与韩国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适用的是国民待遇。
3、债权申报
债权人在重整程序阶段已经申报过债权的,不用再次申报破产债权,重整程序上已申报的债权及其异议后通过核查裁判确认的债权都在破产程序中自动承认。不过实务中,虽然在重整程序已申报过,在破产程序中还是再次申报以确保债权的安全。
破产财产的留置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等担保权人,可以不管破产程序的规定随时行使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叫做别除权。别除权人需要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担保债权额及其债权发生的原因,行使别除权后未能清偿的余额列入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核查日之前申报的债权,如果破产管理人及其他破产债权人没有异议,在核查日可以核查。但是,对于有异议的债权或过核查日以后才申报的债权,得通过特别核查日来进行核查。尽管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及其它债权人一般不会对过期申报债权提出异议,但是债权人得承担核查的费用,因此不要过期申报。
4、文书送达与语言
对不在韩国居住的外国债权人的送达,送达地为他们申报的住所。如果法院不清楚送达地的话,在法院自己的网站上公布,视为送达。因此申报正确住所是非常重要的。
韩国法院程序都用韩文进行,包括韩国法院的开始破产裁定,此后的各种公告及送达文书均用韩文来写。债权人提交给法院的外国文书应该通过领事确认或海牙认证。因中国不是《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债权人如向韩国法院提交中国公文或公证文书,首先应得到中国外交部的确认,再到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领事确认,最后翻译成韩文。
5、破产程序流程及需要时间
债权申报完毕后,在债权核查日进行核查,在核查时,没有异议的债权得到确认,有异议的债权之后通过债权裁判来确定。
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税金、工资等的债权应该优先和随时清偿,清偿后有余额的话可以分配,若没有余额或还不够清偿的话破产程序即告终止。
从开始破产至终结破产所需时间依案件不同而不同,无法确定韩进海运破产需要多长时间。之前的韩国朝阳商船公司破产案件,从2001年开始破产程序,直到2008年才终结。最近的破产案件通常需要三到五年。
由于中国债权人对法院破产程序不熟悉及语言障碍,在此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参与破产程序,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简介:
孙广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电话:15898873285
邮箱:sunguangping.gavin@126.com
许智娟,韩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