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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知名企业的司法保护应当适度的建议案
2010-03-02

    青岛是著名的品牌城市,知名企业、名牌产品在提高我市城市竞争力和知名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故此,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了一定的范围,对某些知名企业和大企业涉及诉讼纠纷的,在受理和审理以及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各种举措为其保驾护航,有利于知名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发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有关当事人对青岛市各级法院过度保护某些知名企业的不满,例如,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诉我市某名牌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该案一审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管辖权,也未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强行受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了涉外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明确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依法就此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就程序问题先行裁定,但遗憾的是青岛中院不顾当事人的异议和合法的诉讼权利,已于近日按二审程序直接开庭。实体上如何判决暂且不论,单从程序上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将从何体现?据悉,青岛中院此种做法与对知名企业的保护有着直接关系,而且此种现象也绝非个例。
   运用司法权对企业进行保驾护航应当慎重和适度,对知名企业的保护应限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过度保护,不能以违法或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将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法院的权威,也会损害企业的市场竞争声誉。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知名企业的司法保护,应依法从严把握尺度,采取措施切实防止对知名企业的过度保护和司法权的滥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建议案由李勇委员在青岛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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