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变迁、政策变动的原因,历史上很多私有房产被收归国有,之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落实房产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房产一律退还原主,房产管理部门也依政策陆续进行了重新确权,颁发了产权证书。但是,在收归公有期间,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将该类房屋以公房出租的形式出租给了他人使用,而且由于换房、继承等原因使得目前承租关系非常复杂。政府落实政策重新确权后,产权人虽然拥有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但不能完全行使法定的权利。比如房屋仍有承租人的,由于承租人住房困难、政府缺乏安置房源等原因致使租户不能安置、产权人不能或难以收回房屋自用,不能变更租金标准或者只能在非常有限的幅度内增加租金标准;相反,承租人要求产权人承担房屋修缮的义务,经常出现修缮费用和租金倒挂的现象。上述现象在我市也大量存在。而且,法院对此类案件由于缺乏依据,往往不予受理,产权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完全实现权利的全部法定内容,最终因政府政策变动导致的后果由产权人承担,政府的问题由个人来埋单,政府颁发的权利证书流于形式,这种现象对产权人而言非常不公平,应当予以解决以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建议:
近年来,青岛市政府一直在完善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困难者的居住问题,建设大量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为住房困难者的安置提供了大量房源。值此契机,可以考虑对于落实政策重新确权后仍被承租人占用的房屋,,进行统一摸底调查。对确有住房困难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一考虑解决;对于没有实际困难,产权人提起诉讼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由法院严格执法,加大执行力度,强制搬迁,将房屋腾交产权人。
(本建议案由李勇委员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