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C运输公司与韩国H航运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等运输合同纠纷案
委托人: 青岛C运输公司
代理律师:宋雷、孔祥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青岛C运输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韩国H航运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H办事处)签订运输协议一份,协议约定,H办事处委托C公司办理集装箱货物的集疏港运输,(运费)结算方式为两月内付款。2008年11月、12月,H办事处先后两次向C公司出具欠条,确认16万元运费尚未支付的事实。
C公司持欠条多次向H办事处催要,未果。2008年12月,C公司委托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其与H办事处诉讼相关事宜。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承办律师宋雷、孔祥健在接受委托后调阅了相关案件资料,在与C公司进行会谈以及对H办事处进行充分调查后得出:此案并非委托人之前所认为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 H办事处系韩国H航运株式会社在青岛所设联络处,并无任何实际运营活动及债务承担能力,且在委托人提供的运输协议上签字的对方工作人员并非H办事处职员,无代表资格。因此,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切实得以实现,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方案并立即实施:1、立即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2、通过工商、银行、人社局等各种途径调查H办事处的实际控制人,即本案中的共同履行人及其偿还能力;3、向法院提出增加被告申请,追加在法律上与本案有关联且具有债务履行能力的被告,以及相应的财产保全申请。
两次增加被告:
承办律师在调查中发现,青岛M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的员工以H办事处名义与C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出具派车计划通知单、核对账目、支付运费等,M公司应当视为本案所涉运输协议的共同履行人,负有向C公司支付运费的义务。承办律师向受理法院提起申请,增加M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现,M公司名下并没有房产车辆等资产,M公司在银行所设账户中也仅有数千元资金,并无偿债能力,但该公司设立之初,在短期内有大笔资金转入并迅速转出的交易记录,比较异常,律师认为M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可能;后经律师了解,市南工商局因M公司股东李某、张某虚假出资行为对M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发布了处罚公告。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M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如果虚假出资,应当在其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M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增加两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李某、张某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资产,具有较强的偿还能力。承办律师向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增加李某(因无法送达,后撤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张某为共同被告。
三次申请调查证据:
为证明M公司为本案所涉运输协议的共同履行人,在协议上代表H办事处签字的李某以及向C公司发出运输指示、对账的人员与M公司的关系即为关键证据。律师代C公司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调查青岛市人社局所保存的M公司所属职工相关年度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档案信息。经调查,签字人李某以及向C公司发出运输指示、对账的人员确为M公司员工,进一步证明M公司即为H办事处的实际控制人。
为证明M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李某、张某的虚假出资行为,律师代C公司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调查M公司验资银行所留存的银行交易凭证以及市南工商局因M公司股东李某、张某虚假出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调取银行凭证证明,李某、张某在设立M公司时存入公司账户的注册资金,在验资次日,未经公司任何实际运营,即全额转入与公司无交易关系的第三方的账户。经调取的市南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M公司股东李某、张某在M公司设立时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该两份证据的取得对查明案件事实、判断责任承担具有重大而关键的意义。
【法院审判】
经过承办律师的充分准备,增加了案件的共同被告,并且对真正有偿还能力的责任主体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最终支持了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H办事处、M公司共同偿还C公司的运费,张某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在经历一波三折后,以C公司的全面胜诉结案。
【办案小结】
掩卷深思,此案值得总结的方面很多,其中颇为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不重视相对方的资信调查和证据材料的收集,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极易出现责任主体难确定、官司难打、债权难以实现等问题。此外,鉴于目前的经济环境不良,企业诚信度不高等问题,诉讼往往是个繁冗、复杂的过程,当事人在纠纷产生时,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在诉讼前、诉讼中进行详实的调查和案情分析,制定和根据案情进展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不仅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而且可以取得较好的诉讼效果,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
宋雷 青岛大学经济法系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8年度青岛市优秀律师。主要从事金融、保险、涉外经贸、公司、海事海商法律业务。
联系电话:13708992234 Email:authorsuong@sina.com
孔祥健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善于综合客户的现实需求与未来发展方向,设计高效的法律结构,提供详实的法律意见,揭示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联系电话:13605327499 Email:cokin568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