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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胜诉,受害人获赔远超其预期
2012-04-11

  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胜诉,受害人获赔远超其预期

 

委托人:司某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孙心琳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091228,司某某到青岛某医院就诊,在行结肠镜检查过程中,因该医院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司某某结肠穿孔。当日司某某即转院至另外一家大医院紧急救治,并在当夜进行了开腹探查,做了回肠造瘘术。司某某于2010410又第二次入院,行回肠还纳手术,切除回肠约15公分,致司某某长达三个月不能饮水进食,全靠输入营养液维持生存。司某某五个月之内先后经历两次手术,住院长达159天,使身体特别是肠道的消化功能受到严重损伤。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范志强律师、孙心琳律师接受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与该医院协商赔偿及诉讼事宜。

    协商阶段,考虑到大部分医疗费已由医疗保险报销且该医院已先行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司某某谈判的目标仅为医院再支付7万元左右的赔偿金一次性解决医疗纠纷。律师代表司某某与该医院多次沟通,该医疗再三推诿,最终未能达成一致。20113月,律师代理司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起诉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由于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医院申请对其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存在医疗过失与司某某肠穿孔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过失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某某损害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存在过失、医疗过失与原告结肠空孔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参与度75%-85%。基于此,律师依法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数额,其中将已由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10多万元一并追加上,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至约21万元。律师追加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的主要理由是,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与医疗过失侵权为不同法律关系,在量化医院赔偿责任时应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一并计算在内。医保报销不应成为医院侵权责任免除的理由。

【法院审判】

庭审中,双方对鉴定报告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为对于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院是否仍需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医保统筹支付费用是在司某某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支付相应保费的前提下才享有的权利,医保统筹支付的费用实际为原告实际支出,故对医院提出其中医保统筹支付费用不应属于司某某的医疗费损失、应予扣除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北民四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该医院赔偿司某某265387元,扣除医院已支付的10万元,医院还应赔偿司某某165387元。

【办案小结】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司法鉴定往往是确定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关健环节,做好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工作尤为重要。在沟通中,要注意合理准确地表达诊疗经过,紧紧围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以帮助司法鉴定人员充分了解案情做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本案中,律师一面协助委托人做好司法鉴定,另一面注意到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仍有权可向医院主张,为最大程度上维护委托人权益,向委托人说明诉讼费承担的风险后将上述费用一并追加上。最终,一审判决的结果非常理想,赔偿金额比司某某诉前预期要多出近8万元。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孙心琳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开大学理学学士,青岛大学法学硕士。孙律师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成功为委托人追索或减免经济损失累计数千万元,擅长于处理交通事故、离婚、继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0532-8590607918953200118  Emaillawssun@163.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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