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的一件利器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周艳律师
【案情简介】
A女与B男原系同学关系,后相恋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B男因工作不顺,脾气越来越大,经常动手殴打、直到烟烧甚至刀割A女,A女不敢与B男单处,B男最近几年不工作也无收入来源,A女无奈想解除婚姻关系,B男不同意,几次驾车拦截A女。
承办律师接手该案后,分析A女人身存在危险中,其婚姻确已破裂。预想离婚首先要使A女在与B男在不存在人身危险的前提下交流,因此为A女配备心理师,指导A女与B男交流,保证其人身安全。同时,对A女进行心理疏导。其次B男的行为必须认定为A女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才能在第一次起诉即被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B男对A女人身实施的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裁决:责令B男停止侵害行为,不得接近A女及家人。在A女提起离婚诉讼后,B男主动提出与A女协议离婚。
【法律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和措施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1、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2、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例中,女方当事人多次受到男方在上下班路上的围堵,符合申请保护令的条件即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先行申请保护令为了保全女方现实的安全。
3、如何提出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关于保护令的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如若该案件在六个月内未能结案,应当申请延长保护令时间。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只局限于申请人,也包括其相关近亲属。对于出具人身保护令后,施暴方依然进行家庭暴力的,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案件感悟】
1、反家庭暴力案件属于婚姻案件中的一类特殊案件,律师不仅发挥委托代理人的作用,还应积极担当心理辅导师的角色。帮助处于婚姻恐惧和弱势一方走出心理阴影,重新树立对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2、反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收集具有特殊性。作为代理律师应当积极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首先,如果曾经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报警的,申请法院调取的当时公安出警记录。这是证明家暴的直接证据,且具有权威性。其次,收集家庭成员对施暴方进行家暴行为的陈述。如果仅为受家暴方家庭成员的陈述,因其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还应收集双方朋友对施暴方进行家暴情况的陈述。再次,夫妻双方的微信记录、短息记录、电话录音、视频聊天等,需注意电子证据额原始载体,不可复制粘贴,同时对于录音证据需要整理文字版一并提交。最后,收集受伤害方身体上疤痕、疤痕照片或者住院记录及验伤证明等证据材料。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合理运用,有效化解纠纷,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一件利器。以前通常都是在离婚的案件判决结果做出的时候,才能对家暴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理。如判决施暴这一方向对方赔偿损失,包括精神的,可能也包括物质上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味着无需等待离婚案件审结,受害方就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新的措施来制止暴力行为,避免受害方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法律裁定结果能够反作用于离婚诉讼,促进离婚诉讼案件的顺利进展。若一方暂时不想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直接走这个特别程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