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擢穿对方谎言确认不存在借贷关系,再审成功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2020-11-14

文/承办律师 范志强律师孙心琳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介绍)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申请再审案件。申请人王某(原审被告)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彭某的母亲,2018年彭某起诉其母亲王某,要求其母归还借款100万元,市北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彭某诉求。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了王某账户。此时王某称方知道被诉一事,并主张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意欲委托本所代理申请再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法院查阅了原审案卷,认为原审确有问题,因此向市北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承办过程

王某委托我所代理后,承办律师立即调取原审案卷,并向原审法官及书记员了解案情。了解到:申请人系在被申请人配偶的陪同下到法院收取传票,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存在明显疑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和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因此本案需查询双方往来账户情况,并落实借款原因、用途、资金来源等诸多事实,以确定是否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

经调查和庭审质证,被申请人无法解释出借资金的来源和在出借当日自己账户又汇入和借款相同金额款项的来源,说法存在自相矛盾和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经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认同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审判结果

市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我方再审申请后,另组合议庭,对双方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质证。市北法院组织多次听证、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同后关系。市北法院认为:对于借款150万元的来源,彭某前后陈述矛盾;委托人王某当天提取现金150万元后两个小时,彭某陈述“借款当天先行存入现金150万元,后与委托人王某办理取现150万元”明显是虚假的,经法院调查取证存入现金是在委托人王某办理取现业务后二个小时。基于委托人王某主张的关于此系同一笔钱以及受欺诈胁迫出具借条的事实,可以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其再审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市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简要点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借款双方系母女,巨额借款发生时申请人王某刚到青岛,当天即取现,去向不明,显然与常理不符。

本案的关键首先是发现疑点,步步紧逼,让被申请人用更多的谎言来圆自己之前的谎言,自行漏出破绽;其次是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让法官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现并确认对方诉讼的虚假性,形成对申请人有利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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