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单位:青岛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聂留胜,解筱莉,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亡人员:关某
工亡人员:张某
工亡赔偿请求人:马某,关某之母;何某,关某之妻;关某,关某之子
工亡赔偿请求人:张某,张某之父;刘某,张某之母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0日深夜,办案律师接到了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单位青岛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该法定代表人称,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关某在修理完毕污水处理泵站后,不知因何原因进入到污水井中发生晕厥,关某所雇佣的员工张某进入到污水井中抢救关某时也发生晕厥,后经消防人员打捞上来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要求办案律师于第二天清晨即到公司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事宜。想到两个生命的逝去必然给两个甚至更多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办案律师的内心感到沉重而惋惜。
第二天,办案律师准时到达公司,当即通过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全面了解了死亡人员的个人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工作关系情况。死者关某,41岁,青岛市人,曾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某与公司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承包合同,约定关某承包公司的部分日常业务,公司每月将固定费用支付给关某,该费用包括关某所有的工作支出以及关某雇佣人员的工资,关某本人不再从公司领取任何工资,其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即为其个人收益。但是同时,该合同当中又写明关某为公司员工的身份保持不变。关某的赔偿请求人包括其母亲马某,66岁,退休工人;妻子何某,28 岁,农村户口,无业;关某死亡时,其妻何某还有20天即将生产,其腹中胎儿一旦降生也将是合法的赔偿请求人。张某,20岁,山东省郓城县人,系关某直接雇佣的工作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张某死后,其赔偿权利人为其父母,均为当地农民。当办案律师看到两个死者的困难家庭情况后,办案律师的沉痛又增加了许多。他们深深感觉到,如何在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的范围内将这起案件做出妥善的处理,将是对死者和生者最大的安慰,也是对企业提供的最有效的法律服务,更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2007年4月24日,有关部门作出了死亡原因调查结果:两人均系溺水死亡。2007年6月21日,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将该事故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2007年8月27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亡。
【案情分析及办理过程】
作为律师我们都很清楚,进行赔偿的前提需要对死者死亡的原因做出准确无误的认定。结合本案事实,办案律师认为认定为工亡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关某和公司之间存在的到底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关某在工作结束后擅自进入到非工作区域,其所从事的活动也与工作无关,因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发生的死亡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亡?
第三,张某系关某所雇佣的人员,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把张某的死亡也认定为工亡是否正确?
应当说,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以上争议的存在也是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一面。因为,一旦我方上述抗辩理由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则公司的法律责任将会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免除。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情况是:关某的家庭条件非常困难,其无业的妻子即将生产,如果其得不到经济上的帮助,其妻子和即将降生的孩子的生活都将面临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将张某的赔偿责任转嫁到关某身上,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关某没有财产赔偿张某,张某的父母得不到任何赔偿,而关某的妻子和孩子则将被逼入绝境。
在法律和人道面前,律师该如何处理?委托人又该如何抉择?
我们认为,作为代理律师的首要责任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科学和准确的预测分析,同时,又应当以委托人顾问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进行总体的分析,以此为当事人提供真正可以信赖和依靠的决策依据。因此,办案律师将上述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和死者家庭情况全面汇报给公司,同时将公司可能承担的最高法律赔偿责任进行了计算量化,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全面的依据。公司经研究决定,一切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能与对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按照工亡标准对两个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对方进行了接触。与张某家属的谈判进行得非常顺利,在经过前后共六次的当面会谈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对方在如约拿到赔偿金之后,对于委托人和办案律师表示了最诚挚的感谢。当办案律师看到这对农村夫妇拿到儿子死亡的赔偿金之后,律师的心中也感到了一丝安慰。
然而,对于关某家属的赔偿,却进行得复杂而艰难。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家属表现极不冷静,其母亲和姐姐多次到达公司,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工作,而其所提出的高达人民币130万元的赔偿数额,也让公司感到非常难以接受。期间,办案律师曾多次出面与对方协商,表明了公司愿意抛开法律上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亡标准进行补偿的态度,但得到的全部都是对方的漫骂和嘲讽。眼看着双方的矛盾将要被激化,委托人的善意将要被扼杀的时候,办案律师提出了以下的建议:由于死者家属目前的困难处境,其态度我们是应该理解的;但是,由于我方的建议他们难以信任和接受,所以办案律师建议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对工伤认定进行复议,一方面,让对方充分了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尚无定论,希望通过在时间上的等待,可以给对方充分冷静和面对现实的时间,另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有关法律部门的协调和参与,可以促进案件的协调解决。律师的这一建议,当即被委托人所采纳。
之后,双方的争议经过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上诉阶段。在每个阶段与对方的协商过程中,对方仍然给予我方律师诸多的漫骂和羞辱,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带有威胁。但是,我方代理律师一直以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双方利益为最终目标,对对方的过激行为始终采取了忍让和原谅。应当说,时间和办案律师从未停止的解释和协调工作,确实起到了缓冲矛盾的作用,对方在每个阶段都主动降低了赔偿标准,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的二审阶段,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终于接近了我方委托人可以承受的标准。经过办案律师的最后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终止了一切诉讼活动,对方也顺利地通过律师领取了赔偿金。在事情解决完毕之后,委托人特地设宴感谢办案律师,从办案过程中对所遭受委屈的忍受、合法合理的建议、到认真的工作态度,均给予由衷的认可。办案律师认为,作为一名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化解矛盾、尽量使当事人双方都满意,那才是成功和执业的境界之一。
【办案心得】
通过办理这一案件,我们认识到,律师做好工作的根本前提是: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只有律师提出了合法合理的建议和方案,才会得到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并最终促成案件公平、合理地得到解决。同时,律师做好工作的另一项重要条件是: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只有具备了这些,律师才会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信任、认可和尊重,律师才能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发挥桥梁的作用,跨越对立的鸿沟,实现共赢的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我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治国理念。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中的一员,不仅担负着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还应当扮演起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一方平安的重要角色。本案的办理过程虽艰苦,但确实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机会,也为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树立了信心。
委托代理人:聂留胜,解筱莉,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亡人员:关某
工亡人员:张某
工亡赔偿请求人:马某,关某之母;何某,关某之妻;关某,关某之子
工亡赔偿请求人:张某,张某之父;刘某,张某之母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0日深夜,办案律师接到了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单位青岛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该法定代表人称,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关某在修理完毕污水处理泵站后,不知因何原因进入到污水井中发生晕厥,关某所雇佣的员工张某进入到污水井中抢救关某时也发生晕厥,后经消防人员打捞上来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要求办案律师于第二天清晨即到公司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事宜。想到两个生命的逝去必然给两个甚至更多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办案律师的内心感到沉重而惋惜。
第二天,办案律师准时到达公司,当即通过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全面了解了死亡人员的个人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工作关系情况。死者关某,41岁,青岛市人,曾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某与公司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承包合同,约定关某承包公司的部分日常业务,公司每月将固定费用支付给关某,该费用包括关某所有的工作支出以及关某雇佣人员的工资,关某本人不再从公司领取任何工资,其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即为其个人收益。但是同时,该合同当中又写明关某为公司员工的身份保持不变。关某的赔偿请求人包括其母亲马某,66岁,退休工人;妻子何某,28 岁,农村户口,无业;关某死亡时,其妻何某还有20天即将生产,其腹中胎儿一旦降生也将是合法的赔偿请求人。张某,20岁,山东省郓城县人,系关某直接雇佣的工作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张某死后,其赔偿权利人为其父母,均为当地农民。当办案律师看到两个死者的困难家庭情况后,办案律师的沉痛又增加了许多。他们深深感觉到,如何在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的范围内将这起案件做出妥善的处理,将是对死者和生者最大的安慰,也是对企业提供的最有效的法律服务,更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2007年4月24日,有关部门作出了死亡原因调查结果:两人均系溺水死亡。2007年6月21日,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将该事故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2007年8月27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亡。
【案情分析及办理过程】
作为律师我们都很清楚,进行赔偿的前提需要对死者死亡的原因做出准确无误的认定。结合本案事实,办案律师认为认定为工亡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关某和公司之间存在的到底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关某在工作结束后擅自进入到非工作区域,其所从事的活动也与工作无关,因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发生的死亡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亡?
第三,张某系关某所雇佣的人员,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把张某的死亡也认定为工亡是否正确?
应当说,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以上争议的存在也是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一面。因为,一旦我方上述抗辩理由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则公司的法律责任将会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免除。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情况是:关某的家庭条件非常困难,其无业的妻子即将生产,如果其得不到经济上的帮助,其妻子和即将降生的孩子的生活都将面临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将张某的赔偿责任转嫁到关某身上,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关某没有财产赔偿张某,张某的父母得不到任何赔偿,而关某的妻子和孩子则将被逼入绝境。
在法律和人道面前,律师该如何处理?委托人又该如何抉择?
我们认为,作为代理律师的首要责任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科学和准确的预测分析,同时,又应当以委托人顾问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进行总体的分析,以此为当事人提供真正可以信赖和依靠的决策依据。因此,办案律师将上述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和死者家庭情况全面汇报给公司,同时将公司可能承担的最高法律赔偿责任进行了计算量化,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全面的依据。公司经研究决定,一切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能与对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按照工亡标准对两个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对方进行了接触。与张某家属的谈判进行得非常顺利,在经过前后共六次的当面会谈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对方在如约拿到赔偿金之后,对于委托人和办案律师表示了最诚挚的感谢。当办案律师看到这对农村夫妇拿到儿子死亡的赔偿金之后,律师的心中也感到了一丝安慰。
然而,对于关某家属的赔偿,却进行得复杂而艰难。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家属表现极不冷静,其母亲和姐姐多次到达公司,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工作,而其所提出的高达人民币130万元的赔偿数额,也让公司感到非常难以接受。期间,办案律师曾多次出面与对方协商,表明了公司愿意抛开法律上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亡标准进行补偿的态度,但得到的全部都是对方的漫骂和嘲讽。眼看着双方的矛盾将要被激化,委托人的善意将要被扼杀的时候,办案律师提出了以下的建议:由于死者家属目前的困难处境,其态度我们是应该理解的;但是,由于我方的建议他们难以信任和接受,所以办案律师建议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对工伤认定进行复议,一方面,让对方充分了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尚无定论,希望通过在时间上的等待,可以给对方充分冷静和面对现实的时间,另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有关法律部门的协调和参与,可以促进案件的协调解决。律师的这一建议,当即被委托人所采纳。
之后,双方的争议经过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上诉阶段。在每个阶段与对方的协商过程中,对方仍然给予我方律师诸多的漫骂和羞辱,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带有威胁。但是,我方代理律师一直以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双方利益为最终目标,对对方的过激行为始终采取了忍让和原谅。应当说,时间和办案律师从未停止的解释和协调工作,确实起到了缓冲矛盾的作用,对方在每个阶段都主动降低了赔偿标准,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的二审阶段,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终于接近了我方委托人可以承受的标准。经过办案律师的最后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终止了一切诉讼活动,对方也顺利地通过律师领取了赔偿金。在事情解决完毕之后,委托人特地设宴感谢办案律师,从办案过程中对所遭受委屈的忍受、合法合理的建议、到认真的工作态度,均给予由衷的认可。办案律师认为,作为一名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化解矛盾、尽量使当事人双方都满意,那才是成功和执业的境界之一。
【办案心得】
通过办理这一案件,我们认识到,律师做好工作的根本前提是: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只有律师提出了合法合理的建议和方案,才会得到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并最终促成案件公平、合理地得到解决。同时,律师做好工作的另一项重要条件是: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只有具备了这些,律师才会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信任、认可和尊重,律师才能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发挥桥梁的作用,跨越对立的鸿沟,实现共赢的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我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治国理念。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中的一员,不仅担负着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还应当扮演起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一方平安的重要角色。本案的办理过程虽艰苦,但确实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机会,也为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树立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