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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09-04-24
    委托人:王某
    代理律师:周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市民王某与孙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书》,约定王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孙某回迁补偿的位于本市某区一处房屋,王某分两次交清房款:2007年10月底交首付款29万元,孙某在收到首付款的同时,将房屋钥匙及已结清的房屋水、电、煤气等工本交付王某,待2007年11月底前孙某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时,王某将剩余的1万元房款交付孙某。王某按期将首付款交给了孙某并住进了房屋。但到2007年11月底,孙某仍未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称开发商没有给他办理房产证,所以他无法为王某办理房产证。为此双方引起纠纷。
    【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王某委托我所代理其与孙某房屋买卖纠纷,要求孙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调查得知:孙某所卖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原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其父亲,但其父母在房屋拆迁前已去逝,父亲去逝后兄弟姊妹五人召开家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由孙某继承房屋,并签订了《分家协议》。继承房屋后,孙某未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原有房屋既被拆迁。开发商拆迁前,在与孙某与及其兄弟姊妹落实情况后与孙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争议房屋一处,但开发商拒绝出示孙某的分家协议,也不同意出具证明。
    调查完上述事实后,周律师代理王某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立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向开发商调查孙某的《分家协议》证据申请。
    法院开庭审理了两次,孙某以所卖房屋没有产权证即被出售,违反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等,请求法院驳回诉讼。针对开庭中出现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书》的效力焦点问题,周律师提交了以下书面代理意见:
    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对于继承或受遗赠而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无需经特别公示即可发生移转。本案中孙某已继承了拆迁房屋,依据《物权法》二十九条规定,因此孙某无需办理更名即获得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随后开发商对拆迁房屋予以拆除,原有的物权消灭,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孙某通过开发商获得了补偿后的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孙某有权出售争议房屋,其与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有效。王某按时支付购房款,孙某应依约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法院认为,孙某通过继承获得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拆迁在获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孙某有权出让其所有的房屋。孙某在获得王某交付的首付款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综上,判令孙某在收到本判决后一个月内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办案律师】
    周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在读。2006-2007年度、2007-2008年度青岛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度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主要业务领域有房地产、公司、金融、劳动、婚姻、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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