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夫妻同心,共渡难关
作者 蔡玉叶律师
一、与大家共同分享贾某、王某扶养纠纷案例
1、案情简介:贾某与王某2012年登记结婚,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不和,2015年4月份女方王某提出离婚,后男方贾某患病并确诊为癌症,女方因故提出撤诉。2015年6月份贾某和王某开始分居。2016年男方贾某因治病花费的医疗费用,除报销以外数额为38189.1元。女方王某起诉前有过往病史,现已退休,每月退休金1800元左右。男方贾某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与前妻生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
后男方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
一、判令女方王某从2015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至男方贾某身体康复具有劳动能力之日止;
二、判令女方王某承担原告医疗费用38189.1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贾某身患癌症,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被告王某应履行扶养义务,但原、被告再婚时间较短,原告与前妻所生子女也对其负有赡养的义务,且结合被告王某的收入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参照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酌情确定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180元。原告治病开销的医疗费用已实际支出,应属于家庭开支,不属于扶养费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与原告贾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原告贾某扶养费18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每三个月付一次);
二、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4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案件来源:(2017)冀04民终3020号,案由:扶养纠纷,裁判日期:2017年07月31日
3、案例解析:
(1)、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不是提出扶养费诉求的前提条件。(2)、一方不得以夫妻财产共有或混同,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有其一方支付而拒绝支付夫妻另一方的扶养费。
(3)、扶养费与夫妻一方产生的医疗费不同,可以单独提出并要求按月支付,也可以其他财产形式支付。
二、公益提醒: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打乱了大家生活节奏,好在国家积极采取联防联控措施,全国各地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民众响应号召,共战疫情,在家自觉封闭隔离。在这场疫情战役中,每个家庭都是战场,夫妻应当同心共渡难关,生活上互相照应,经济上互相抚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