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办理财政部考委会有关日常事务。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负责办理地方考委会有关日常事务。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
中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受中注协委托,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和报名简章,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报名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和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中注协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中注协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中注协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注协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中注协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中注协公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注协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中注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办法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中注协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中注协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注协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综合阶段考试所在地的地方注协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专家名单、阅卷专家名单和已经专家评阅的考生答卷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