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 (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 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第四部分第五章 6.1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所提交的视图应当包括能够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位置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 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必要时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加以说明,例如,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第四部分第五章 6.1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电子信息产品已被广泛应用。随之而来的是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迅速发展,用户体验渐成决定产品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也在移动终端、智能家电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针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人员、资金方面投入不断加大,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但是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要求“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从而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不利于有效激励设计人员的设计创新。
为适应创新发展的趋势,有效激励设计人员在图形用户界面领域的设计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的推陈出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必要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3月启动《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并向局内部门、相关企业征求意见。随后,经过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1.修改关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规定
现行指南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客观上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外。
针对该项规定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删除原有规定,消除其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障碍;二是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这是因为,并非所有产品显示装置显示的图案均应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第7.4节)
2. 修改关于产品图案的要求
现行指南对于产品的图案有如下规定,“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表面上的图案可以动态变化的工业产品越来越多,为人们所乐见和熟悉。因此原来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技术和设计发展的现实状况,反而阻碍了新颖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此予以删除。(第7.2节)
3. 增加关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为此,申请人所提交的视图应当包括能够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位置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如果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则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整体产品图和变化状态视图一起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第4.2节)
4. 增加关于简要说明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在必要的情况下,如视图不足以充分表明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应当对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进行说明。(第4.3节)
(二)关于第四部分第五章的修改
1.增加关于判断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考虑因素的规定
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多个方面,例如手机,可以针对手机的形状、色彩和图案作出各种调整和变化,也可以只针对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设计。调查发现,许多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者并不对产品的其他方面进行设计而只采用相关产品的惯常设计。在此情况下,判断一件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第6.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