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万桥财税法团队 韩梅律师 窦欣欣律师 (点击律师姓名查看简介)
一、《民法典》与部分税法条款的对应
1、代管人税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代位权、摊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税法相应条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 、民法典对征纳双方的重点影响
《民法典》较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变化,将对税收征纳双方产生直接影响。
1、外籍自然人注册个体工商户是否适格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范围与公民的范围显然不同。根据《民法典》四条规定,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以后外籍自然人在我国能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值得关注。若可以,外籍自然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就会作为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合同主体纳税问题
《民法典》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里并未将合伙人限定为自然人。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死亡”,对应的是自然人;“终止”对应的是组织。这说明,合伙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3、司法拍卖环节,第三人买受房屋产权登记产生的税费承担
在司法执行环节,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买受人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往往只得承担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由此引发的纠纷,一直是税收征管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三编“合同”基本可以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据此,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买受人作为被执行人、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有权向债权人税务机关代为履行债务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并将追偿权确认为自己的一项其他应收款进行处理。缴纳完成后,可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即“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向被执行人追偿。
4、离婚避税需三思,离婚不是你想离,想离就能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也被称为“离婚冷静期”,这也意味着,申请登记离婚,必须等待三十日才能取得离婚证,该期间,允许当事人反悔,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无偿赠与配偶等。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也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因此,离婚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和风险,通过假结婚来买卖住房,规避买卖交易税费的行为,或可将减少。
节选自: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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