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杨傲多 今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如下修改:草案第四条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在总则部分应当明确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建议增加一款:“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的应急处置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尤其是特别措施,涉及对公民和组织权利的限制,应当慎重使用。建议将“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修改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
有些常委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为落实好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强化对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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