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公共健康危机药品专利权要让路
□解读
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2010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了权威解答。
向外国申请专利要进行保密审查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如何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决定》明确规定,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决定》同时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利用遗传功能的需履行披露义务
新专利法增加了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就此作了哪些规定?
《决定》首先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决定》明确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为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专利权评价报告需在两月内作出
根据新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已修改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明确了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决定》为方便当事人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明确界定药品实施强制许可范围
新专利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决定》具体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
拥有专利权的药品通常价格较高。为使强制许可制度适应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决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将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界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销售合法来源的假冒专利品免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新专利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决定》具体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决定》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可自主约定
《决定》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
《决定》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规定的,适用法定的奖励、报酬标准。
《决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法定奖励数额,并将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
《决定》明确取消了4项行政收费,包括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
《决定》还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比如,在请求书中错写、漏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原受理机构名称等内容的一项或者两项,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等。
法制日报北京1月18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