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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允许外企债转股
2010-05-14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6条措施。
放宽限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意见》明确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迫切希望能够将债权转为股权。鉴于债权形式较多,且不易评估作价,《意见》提出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为稳妥起见,先将可转为注册资本的债权限定为投资者对其所投资企业形成的外债,且需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机关批准。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意见》强调加强引导,注重配合,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为缓解外资企业的出资压力,《意见》规定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降低门槛: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中国)"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这一对所有行业的统一条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注册资本相对较小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意见》将这项注册资本条件降低为3000万人民币。同时,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允许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在分公司以外增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以便满足一些从事物流、旅游、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广泛布点的需要,促进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情况下,《意见》提出通过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内容表述要求,鼓励支持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和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明确提出,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意见》中强调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特别是对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意见》提出抓住外资合伙法规出台的契机,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解决其合法身份问题,又便于其开展经营,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健康发展。
  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相对于新开办企业而言,外资通过参股、并购,可以更快地实现投资目的。为了更好地服务这种投资方式,《意见》规定,通过规范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提高效率: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内部审核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推行电子政务,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意见》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授权登记和远程核准的体系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功能,更加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查询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提供服务。
  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出资是否按期到位,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系密切。《意见》在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缓解企业出资困难的同时,提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意见》强调分类监管的理念,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意见》明确: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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