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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解读扣押冻结款物规定
2010-05-20
被冻黄金期货等可申请出售
  法制日报记者 赵阳
  “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队伍违纪违法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规范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现象不但十分重要,而且确有必要。”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孙谦此番话是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而讲的。随后孙谦披露了这一规定的有关情况。
  完善各个程序强化监督
  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检查和纠正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在专项检察工作中少数地方和个别检察人员在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还存在着超范围扣押、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及时依法处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孙谦坦言。
  记者注意到,2006年制定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有39条,此次修改增加至54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近20条,另有多个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仅7个条文。
  “这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各个程序。”孙谦表示,新规增加了监督制约的途径,强化了对扣押、冻结、处理活动的监督制约;修改完善侦查终结报告、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等相关文书的内容要求。
  此外,新规强调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活动都应当有文书记载,提高扣押、冻结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当事人在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权、投诉权,增强当事人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力度。
  突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次修改,更加突出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孙谦说。
  比如,第六条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此外,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接到投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和答复。
  新规第十六条还特别规定,扣押、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仓单、黄金等物品,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出售。
  严禁虚假立案扣冻款物
  针对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问题,新规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孙谦说,按照这条的要求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同时,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在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财产转移。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不可分割财产可先扣押
  据介绍,新规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作出了规定。
  “比如对异地扣押、冻结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孙谦举例说,需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材料,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被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新规规定可以先行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开退还的财产,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此外,新规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上交或退赔涉案款物的;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对于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5月19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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