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李克杰
赵作海当年被轮番审讯并体罚33天,还遭到手枪恐吓的事实已得到证实。当年逼供赵作海的五名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近日将被起诉,另有1名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起诉。检察院已正式通知赵作海,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而赵作海则“准备找个律师问问,如果可以,那就继续索赔”。(7月15日《河南商报》)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已获65万元国家赔偿和补助的赵作海,是否还有权继续向对其刑讯逼供的嫌疑人索赔?如果继续索赔,赵作海可以提出哪些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最终索赔成功?
关于是否有权继续索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似乎不存在什么疑义。一方面,检察机关已经依法通知赵作海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继续索赔;另一方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一个诉讼权利,是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即索赔最终能否获得支持、达到预期目的不是一回事。
而赵作海索赔最终能否成功,与其已经获得的国家赔偿相互交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分析。首先,我们要厘清赵作海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能提出的赔偿范围有多大,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赵作海遭受刑讯逼供只能就因此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能请求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期间的误工损失、刑讯逼供造成伤害后的医疗、误工、陪护、营养、休养等费用,以及所形成的后遗症的后续治疗等费用。实事求是地讲,遭受33天的刑讯逼供,受伤害最大的可能是精神而非物质,相反由于时过十数年,赵作海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或许已经痊愈,但所受到的巨大精神伤害将是终生难以抚平的。但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排除了因精神损害赔偿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赵作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继续向刑讯逼供人索赔,那么,他所能提出的赔偿请求是非常有限的。即使在当年的刑讯逼供中对赵作海的身体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或者有体表伤,或者有骨折甚至体内伤,但由于之后长期被关押,早已被治好或自行痊愈,即使是用药治疗也均由国家承担,已不存在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同时,也不存在陪护、营养和休养的相关费用。如果谈到刑讯逼供期间因关押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因为之前的错案国家赔偿时间的计算已经包括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的被羁押期间,所以也不可能再重复计算赔偿了。唯一存在赔偿可能性的就是,赵作海因刑讯逼供所受伤害直到现在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需要进一步治疗、休养。不过,这需要严格的鉴定才能得出结论。支持这一请求的证据获取是十分困难的。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从法律上否定了精神损害方面的附带民事诉讼,因而赵作海虽然有权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他请求赔偿的范围极为有限,实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不大。从这个意义上讲,赵作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似乎不大。
当然,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于法院裁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