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越来越“接地气”
法制日报记者 孟绍群
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工作会议7月23日在江西省井冈山市落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和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全程参加,这不仅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最高检召开的各项业务工作会议上,也是非常少见的。
“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相对于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等工作,公众对民事行政检察的普遍认知度并不高。立法不完善、认识不到位、社会满意度不高、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及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困扰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
据介绍,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一刻也没有停下来过。
抗诉平息申诉人怨气
山东省德州市张庄村支部书记私自将村集体所有的织布厂承包给个体户滕某,致使1000多万元的集体财产非法转为个人所有,引起村委会及广大村民的强烈不满。村委会依法选聘新的企业承包人后,滕某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历经6年4次审理,村委会败诉,村民多次到省市上访。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后,依法查明事实,提出抗诉。经法院再审,解除了原承包合同,维护了村民利益,解决了群众上访问题。
抗诉力度大不大、质量高不高、矛盾化解效果好不好,是山东省检察机关评判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他们以会抗、抗准为目标,用足、用好抗诉手段,为老百姓维护公道、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2006年以来,山东省共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5375件,依法提起抗诉6354件,法院已审结4043件,其中改变原判决2976件,改变率为73.6%。
对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等案件,山东省检察机关认真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努力防止和减少越级访、重复访或缠访缠诉现象的发生。4年来,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56300余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了司法权威,增进了社会和谐。
云南省检察机关则在全省推行“四不放过”的办案理念,即要求不因弱势群体、不因纠纷琐碎、不因事小、不因程序问题而放过群众的每一件申诉案件,不轻易作出终止审查的结论。
监督格局多元化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抗诉。但不能把监督等同于抗诉,抗诉不是唯一的监督手段,不能抗诉并不意味着不能监督。”姜建初说。
甘肃省检察机关在2004年与省法院会签的文件中,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和适用范围,截至目前,全省近70个市县两级院与同级法院联合发文或签订会议纪要,就再审检察建议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并实施。200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稳中有升,其中,2009年比2008年上升了75%。
湖北省检察机关对不能以抗诉方式监督的调解、非诉程序、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对审判机关及其审判、执行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予以监督。通过调查,监督纠正审判程序违法149件、执行程序违法138件、调解违法14件、督促程序违法6件。
2003年起,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探索民事督促起诉,督促国资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从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3272件,挽回和避免国家资产损失30余亿元。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郑州市某区政府申诉工程款纠纷一案时,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据以执行将难以回转,遂向执行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该案最终经检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2008年以来,河南全省共发出暂缓执行建议46份,其中43份被采纳,占93.5%。
不断创新机制整合资源
深化办案机制改革、通过不断创新提高办案效率,一直是各级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据了解,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各自情况推出的一些机制上的创新手段,在实践中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2004年,甘肃省通过省级两院会签文件,首次确立并开始实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作为实现两院个案沟通和抗诉案件再审跟踪监督的重要形式。2008年以来,省检察院列席省法院审委会讨论抗诉案件13件,其中10件改判。此外,全省各级检察院还与同级法院沟通个案54件,减少了具体问题的认识分歧。
检调对接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探索创新的一项新举措。
在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芮某申诉案中,当事人因公房租赁纠纷败诉而无家可归,执行阶段中申诉人不仅与对方当事人拳脚相向,甚至还威胁要和法院执行人员同归于尽。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及时启动检调对接程序,联合区纪委、信访、房产局等部门就该案联合进行听证,成功为申诉人解决了住房租赁问题,避免了一起普通民事案件向恶性刑事案件的转化升级。
2008年4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中心遇到群众求助时,可根据条件建议其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在群众申诉中如发现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建议其向司法行政机关求助。
如白血病患者王某工伤赔偿行政申诉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王某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的情形客观存在,但因不能确定苯中毒的准确时间段,故法院判决认定劳保局确认其所患白血病不是工伤并无不当。但王某中毒症状与其在某建材公司长时间工作有一定关联,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建议其由行政诉讼申诉变为提起民事诉讼,并积极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指派律师代写诉状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获得34万多元的赔偿,有效解决了其因治病欠债的经济压力。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