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期权腐败”遭遇取证定性两难
由于“期权化腐败”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期货”效应增加了腐败的时空跨度,因此“安全”系数更大,加上政策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腐败难点问题。
有关人士认为,在未来的反腐败法中一定要有对官员在任时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定和退休之后禁入领域的规定。同时,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授权一个明确的、有执行责任的机构去执行这些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杜晓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任雪 法制日报实习生游垠
像剥洋葱一般逐渐剥开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其内核越来越错综复杂:紫金矿业管理团队有深厚的官员背景,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相当一部分人有政府部门工作背景,还有一些官员通过各种渠道拥有紫金矿业股份。
企业与地方政府官员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现象并非仅在紫金矿业出现。事实上,近年来,有多起重大事故发生后,所查处的失职、渎职案件,都与官商勾结有关。
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曾公开表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紫金能高速发展和当地政府的支持分不开。”
陈景河的说法,与“紫金矿业被曝多名领导曾供职当地政府”这一消息搁在一起,颇令人寻味。而其中所折射出来的,则是传统意义上的官商勾结在当下进入了“期权腐败”的新阶段。
有专家认为,由于“期权化腐败”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期货”效应增加了腐败的时空跨度,因此“安全”系数更大,加上政策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腐败难点问题。
这些年来矿难不断、污染事件不断,其中一些地方干部以入股、参股、分红等形式,牟取私利,成为违规违法企业的庇护伞。官商勾结,这确实是腐败的形式
此前的公开报道显示,在紫金矿业事件之后,当地政界人士曾有过非常形象的说法:“尽管紫金矿业是上市公司,但众多机构的设置如同微缩版的县政府,大到战略决策,小至人事任免,多数要由当地政府来拍板,而企业高管只负责具体经营业务。”
或许正因如此,陈景河可以毫不避讳地说:“围墙内的事情,企业自己负责。(围墙)之外的事情,由政府负责。”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更有甚者,上杭县个别人是以公务员身份进入紫金矿业的。
“原来我一直对‘期权腐败’这个概念有一些质疑。这种质疑并不是说从理论上、逻辑上看‘期权腐败’不存在。而是因为一旦我们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就会发现腐败越来越隐蔽,其中一个方式就是‘先办事后收钱’,这种后获得好处所延后的时间可能是很长的,方式很隐蔽,经过了几次中转,看不出‘收钱’与‘办事’之间的因果联系,在实证上想要找到这样的案例不太容易。”一直关注“期权腐败”现象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
对于此次的紫金矿业事件,任建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次紫金矿业事件我倒觉得属于‘期权腐败’的一个‘标本’,或者说是标志性的实证案例。这些官员在任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我们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治理这种情况,明确党政干部不能到企业兼职,公务员法也有规定,因为这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会诱发腐败。”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就紫金矿业事件本身来讲,充分反映出了这些年来矿难不断、污染事件不断的各种特征。一些干部以入股、参股、分红等形式牟取私利,成为违规违法企业的庇护伞。官商勾结,这确实是腐败的形式。”
无独有偶,几乎就在紫金矿业事件爆发的同时,一起被称为“权力期权化活标本”的事件也进入了公众视野: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一座水库的堤坝上,两座超规划建设的别墅违规“矗立”了近1年之久。
据了解,镇江市京口区原区长沈柯章因行贿和挪用公款罪刑满释放后创办了一家公司,公司申请修建了这两栋别墅。该公司建房时就超出规划定点范围,并将水库堤坝主体铲低了约1.5米。
当地人普遍认为,“坝上别墅”是官员“权力期权化”的一个活标本。多年的官场人脉苦心经营,沈柯章早已编织起路路畅通的人际关系网,即便不在其位,其权力影响仍在。
“期权腐败”最主要的特点是更加隐蔽。交易的仅仅是一种“权利”,不直接涉及金钱,形式隐蔽;其兑现也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内容也隐蔽;腐败分子以各种借口进行权力操作,过程隐蔽
从紫金矿业到“坝上别墅”,“期权腐败”已经成为反腐领域又一个关注点。那么,较之传统的腐败形式,“期权腐败”有何“特殊”之处。
任建明对“期权腐败”的解释是,“腐败的收益或者腐败的回报是在未来实现的。”
但林喆认为,对于“期权腐败”这一提法应该进一步考证。
“我不赞成使用‘期权腐败’这个词,这容易让人误解。因为在金融领域专门有期权的概念,容易混淆。我们应称为‘利用影响力牟取私利’,这样讲更加确切。我们也可以把退职前为退职后做准备、埋下伏笔的情况叫‘未来回报’。”林喆说。
此外,林喆还认为,这种腐败形式的一大特点就是表面上看双方似乎没有发生直接的权钱交易,其实这个交易已经存在,只是兑现时间是在以后。还有个特点是不定性。在文强案中,有个人就是给了张纸条说以后给钱。
“‘期权腐败’最主要的特点是更加隐蔽。”任建明说,实际中想要去调查、打击很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成立的要件是,为对方办事,并且拿了对方的好处。而对‘期权腐败’来说,可以证明为对方谋了好处,但很难证明拿了对方的好处,甚至无法证明。因为这种好处是在若干年后实现的,当期并没有实现,所以贿赂罪就很难成立,反腐败也更难。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纪检系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期权腐败”的性质非常模糊,因为“交易的仅仅是一种‘权利’,不直接涉及金钱,因而形式隐蔽;其兑现也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所以内容也隐蔽;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以以‘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以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
在“期权腐败”中,收受好处的形式也是十分灵活的。这名纪检系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它可以是享受权力回报,离职前,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为自己遥控权力作打算;可以是享受资本回报,在位时为企业牟利,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也可以是资本享受权力回报,利用在位时积累下的“活动能量”换取企业股权或创业资本,不仅可以为自己预留出路、退路,还可以“封妻荫子”,由受益方资助亲人子女出国留学或提供创业资本。
据了解,目前,实质性证据支持原则成为反腐败的国际化准则。传闻证据、口头证据已经无法对腐败分子形成威慑。中国反腐败的发现和突破手段还局限于“举报、查账、双规”老三件,比较单一。“期权化腐败”没有有形证据,而且由于时间长、证据毁损、证人缺失,往往难以举证。
遏制“期权腐败”,需要对官员在任时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定和退休之后禁入领域的规定,同时,要明确由谁去执行、谁去监督
“‘期权腐败’的隐蔽性,无疑给反腐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那么,这一‘隐疾’可以用什么良方来解决?”记者问。
“目前,我们很多制度还不完善,对官员离职后到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从业的管理还很粗糙、很宽泛、很不严格,这在未来会成为反“期权腐败”的短板和漏洞,就要求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做一些调整。‘52个不准’中对离职后的规定也需要我们进一步细化。”任建明说。
此外,任建明还提出,需要加大执法力度,需要授权一个明确的、有执行责任的机构去执行这些规定。否则,再多的法律规定也成了摆设。“现在,我们还没有机构负责这块工作。官员离职以后到底干什么去了、有没有再从业、从业是否违法违规,这都需要我们建立申报制度。即使没有申报制度,如果有人举报,相关的部门也需要受理、调查、查处”。
林喆则认为,遏制“期权腐败”,应当从禁止干部从事第二职业入手。“对官员从事第二职业需要有规定,对官员退休之后禁入的领域也需要规定”。
“之所以要禁止干部从事第二职业,是因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将干部在第一职业中所拥有的权力带入到第二职业中,使得权力被私用,发生权力变异现象。如果干部的第二职业,包括亲朋好友或者自己参股的企业等,涉及的利益方是自己权力范围内所管辖的单位,那么批纸条、打招呼等种种越权的现象都有可能会出现。”林喆说。
林喆进一步提出,官员从事第二职业的最终结果就是公私不分,所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吃了、拿了,就得用自己的权力作为交换,在政策上、法律上成为对方的“庇护伞”,最终甚至与对方一起走上犯罪之路。因此,“对于地区、部门的一把手,最好明确禁止其从事第二职业”。
任建明认为,在官员从事第二职业方面也有过相关规定。“包括公务员法,也包括中组部专门制定的官员离职后‘三年两不准’,这个规定现在也纳入了《廉政准则》52个不准之中”。
“当然,我们的规定在科学性上还不够,但至少反映了我们对‘期权腐败’的关注与治理的努力。国外在早期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所以他们制定了后就业的管理,就是离开公职后从业的管理,分门别类,非常细致。有的官员在离职后,终身不能再在某个特定领域从业。我们的‘三年两不准’太宽泛了,事实上即使是如此宽泛,都没有机构去执行,所以这个规定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纸空文。这次将‘三年两不准’纳入《廉政准则》,关键还是需要明确谁去执行、谁去监督。”任建明说。
林喆认为,在未来的反腐败立法中应该进一步对上述情形加以细化。
“现在的官员有的是自己在搞公司,有的是在亲朋好友的公司里任职、当顾问,这种现象现在必须要加以控制,在未来的反腐败法中一定要有对官员在任时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定和退休之后禁入领域的规定。官员退休之后,应该规定其不能进入的领域,凡是跟他过去工作有联系的、有利益涉及的行业、企业,官员退休后是禁入的。因为很有可能出现官员前期已经投资后期来收成的情况。”林喆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