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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2010-09-15

最高检公安部新规剑指刑讯逼供 有助于避免冤案错案
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如何看待两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防止错捕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认为,面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同时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最高检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这位负责人坦言,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阶段不应讯问;有的担心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查破案;也有的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间较短,开展讯问又费时费力,会增加工作压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讯问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
  审查逮捕未成年人须讯问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不断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做到每案必讯。对此,从实际出发,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须讯问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尽可能扩大讯问的范围。"这位负责人说。此外,《规定》还要求对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一般也应当讯问。 规定特别指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于后者,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同时又规定"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针对涉案的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定要求应当聘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翻译人员,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必要时可听取律师意见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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