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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交强险司法解释
2010-11-0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实施四年了,但是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还是适用交强险条例,各地法院仍存在分歧。记者最近了解到,最高人民院正在制定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不分项赔偿
  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在统一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其中机动车有责任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但是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悉,很多地方法院以会议纪要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在12.2万元的交强险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理由主要是: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只受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调整;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是不管有责无责都要赔付;道交法没有细分各项赔偿数额,交强险条例与道交法规定相悖。
  在这些判决中,法院还有一个重要理由是:分项理赔的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太低,受害人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但打通分项限额赔偿后,直接带来的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增加。有的法院不区分有责无责,无责赔付的1.21万元的总限额被提高至有责的12.2万元,只要在限额内都赔偿。
  都邦财险公司告诉记者,法院判决金额超出交强险条款规定范围的现象很普遍。据统计,其公司系统内32家分公司中,有15个分公司发生不分项赔偿判决,建议今后适当调高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
  醉酒、无证驾驶人伤损失是否赔付
  除了分项赔付外,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伤是否赔偿,各地司法判决也不一。
  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醉酒等情况下出现的财产损失不赔,但是人身损失应该赔。
  也有的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可对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免赔,无证、醉酒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被排除。
  著名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醉酒、无证驾驶免赔没道理。”
  人保股份公司表示,还有的法院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垫付抢救责任改为赔偿责任、扩大交强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等,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是保险纠纷热点
  据记者了解,交强险条例实施后,各保险公司诉讼量大量增长。据山东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09年各保险公司已决案件中有90%的涉及交强险。人保股份公司也表示,目前交强险的诉讼量占公司诉讼案件的一半以上。
  而据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调研发现,近年来,保险公司的败诉率约占诉讼总量的60%以上,且保险公司基层机构限于考核压力和赔偿权限,不愿意调解,导致调解率较低,上诉量居高不下,投保人一方和保险公司都消耗大量精力和时间。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财产险诉讼案件中,纠纷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方面。
  而针对司法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各级高院也在想办法。目前,福建等地已制定了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福建高院民二庭制定的规范指引中明确,免责条款包括实质免除和减轻责任的条款,并明确交强险分项赔偿。
  已经听取各方意见的《江西省审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稿》中,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的分项限额以内承担垫付责任,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垫付不赔偿。
  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颜色相异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单独印刷,并附有“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签字并表示明了的,一般就可认定保险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悉,除了保险法、交强险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定司法解释,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杨立新告诉记者,司法解释将主要对两个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强制保险;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没有规定的,比如挂车等问题。
  有保险行业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将对保险业产生颠覆性影响,保险公司必须再造流程。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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