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醉酒驾车犯罪界限
原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提高黑社会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原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对扒窃行为明确规定刑事责任
草案第三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
增加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增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据了解,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原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在审议和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应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原草案对刑法第五十条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假释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这样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的部门提出,不得再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第八十一条原规定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各地进行试点,但进展不够平衡,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同时,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应当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并与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相衔接。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各该条规定的“实行社区矫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不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
原草案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赞成草案的规定。但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对其中的有些犯罪是否取消死刑需要慎重,建议减少一些取消死刑的罪名;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还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草案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是与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并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这次以不再增加或者减少为宜。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