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法、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联合司法部今日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核查验证、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控制等基本制度进行全面细化。
执业规则要求律师在具体查验时,要审查原件。即律师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加以确认;律师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同时,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两部门今天还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行细则(试行)》,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律师在服务证券市场监管、推动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证券期货律师与其他服务机构存在着职责边界不清、勤勉尽责标准不明确等突出问题,有的律师未进行深入分析即出具报告。为此,两部门出台了执业规则和执业细则。前者解决律师“怎么做”的问题,后者解决律师“做什么”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除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出具细则外,两部门以后还会对律师从事其他证券业务做出规定。
执业规则和执业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法制日报